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1aoz1pz7gghzo,h1r7i70nvd5p
我方为某建筑企业,为某地施工,无招投标立项,未签订合同。在施工进半时对方取消了该项目,所有的材料等均为我方垫付对方未进行打款。请问产生的这些成本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有没有相关的税收文件支持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答:根据描述,实际上属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跟取得收入相关的损失是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

 

但是,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完整的证明材料,您们现在缺少的就是相关的证据材料,需要做的事情也是尽可能的弥补相关的证明材料。所以,您们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主要取决于您们的证据材料。

 

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证据材料:

 

1.证明企业确实实施了工程项目的建筑服务,包括现场的影像资料、项目施工人员的证言等;

 

2.项目施工与停工的情况说明,如果能够与业务单位签署一份谅备忘录,将项目施工与停工以及停工后损失处置包括进去就更好;

 

3.项目施工过程中实际耗费的成本,包括购进原辅材料、人工费用等;

 

4.与业主单位往来的信函等;

 

5.企业内部其他有关该项目的会议记录等。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