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描述,实际上属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跟取得收入相关的损失是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
但是,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完整的证明材料,您们现在缺少的就是相关的证据材料,需要做的事情也是尽可能的弥补相关的证明材料。所以,您们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主要取决于您们的证据材料。
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证据材料:
1.证明企业确实实施了工程项目的建筑服务,包括现场的影像资料、项目施工人员的证言等;
2.项目施工与停工的情况说明,如果能够与业务单位签署一份谅备忘录,将项目施工与停工以及停工后损失处置包括进去就更好;
3.项目施工过程中实际耗费的成本,包括购进原辅材料、人工费用等;
4.与业主单位往来的信函等;
5.企业内部其他有关该项目的会议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