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Q币交易虚开发票暗流涌动。敝号从公开信息中收集到一案例,有理由相信这绝不是孤例。案例中凌脉网络公告称:2016年10月份,上海凌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上海赏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向腾讯官方指定的Q币代理商采购QQ虚拟币产品并进行销售。所有与供应商的采购及对客户的销售均为正常业务交易往来,相关的合同、发票、交付清单、资金往来凭证等均按照相关规定签署、开具并留存。2021年,上述相关供应商被国家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其下游企业均被认定为接受虚开发票。但又表示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接受这一决定,被追缴了近八百万元税费,人民币不是橘子皮,心疼不?建议好好看看文末相关规定。
凌脉网络(835718):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时间:2022年06月28日17:16:37中财网
证券代码:835718证券简称:凌脉网络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上海凌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更正概述
2016年10月份,上海凌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上海赏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向腾讯官方指定的Q币代理商采购QQ虚拟币产品并进行销售。所有与供应商的采购及对客户的销售均为正常业务交易往来,相关的合同、发票、交付清单、资金往来凭证等均按照相关规定签署、开具并留存。2021年,上述相关供应商被国家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其下游企业均被认定为接受虚开发票。为更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应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8,685,347.74元,应交税费8,685,347.74元。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2022年6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企业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合理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四、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执行2021年年度审计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应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8,685,347.74元,应交税费8,685,347.74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披露的《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会计差错更正情况的专项说明》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企业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合理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六、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的影响
(一)采用追溯调整法
2016年10月份,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赏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向腾讯官方指定的Q币代理商采购QQ虚拟币产品并进行销售。所有与供应商的采购及对客户的销售均为正常业务交易往来,相关的合同、发票、交付清单、资金往来凭证等均按照相关规定签署、开具并留存。2021年,上述相关供应商被国家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其下游企业均被认定为接受虚开发票。
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处罚决定如下:追缴增值税7,835,769.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1,788.46元,教育费附加235,073.08元,地方教育附加150,537.35元,河道管理费72,179.65元。
由于上述事项金额重大,公司按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调减2020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8,685,347.74元,调增应交税费8,685,347.74元。其中,2016年调增营业成本科目5,855,091.06元,调增税金及附加科目634,827.25元,调增应交税费科目6,489,918.31元;2017年调增营业成本科目1,980,678.14元,调增税金及附加科目214,751.29元,调增应交税费科目2,195,429.43元。
前期会计差错对比较期间对合并报表财务报表主要数据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和2020年年度 |
|||
调整前 |
影响数 |
调整后 |
影响比例 |
|
资产总计 |
52,414,902.67 |
0.00 |
52,414,902.67 |
0.00% |
负债合计 |
26,287,538.61 |
8,685,347.74 |
34,972,886.35 |
33.04% |
未分配利润 |
-55,522,617.40 |
-8,685,347.74 |
-64,207,965.14 |
15.6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26,127,364.06 |
-8,685,347.74 |
17,442,016.32 |
-33.24% |
少数股东权益 |
0.00 |
0.00 |
0.00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6,127,364.06 |
-8,685,347.74 |
17,442,016.32 |
-33.24%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 |
-10.51% |
-39.48% |
-49.99% |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
-10.76% |
-39.52% |
-50.28% |
- |
营业收入 |
339,464,811.15 |
0.00 |
339,464,811.15 |
0.00% |
净利润 |
-2,895,607.37 |
0.00 |
-2,895,607.37 |
0.00% |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非前) |
-2,895,607.37 |
0.00 |
-2,895,607.37 |
0.00% |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非后) |
-2,963,108.55 |
0.00 |
-2,963,108.55 |
0.00% |
少数股东损益 |
0.00 |
0.00 |
0.00 |
- |
该会计差错对母公司财务报表没有影响。
七、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凌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上海凌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上海凌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835718证券简称:凌脉网络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上海凌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沪税稽二处〔2021〕1493号)
收到日期:2021年11月29日
生效日期:2021年11月29日
作出主体: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理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上海赏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上海赏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14份,涉及进项税额7,835,769.20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追缴增值税7,835,769.20元。
2.根据《上海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沪府发〔1985〕50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1993〕7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9号)之规定,分别追缴城建税391,788.46元、教育费附加235,073.08元、地方教育附加150,537.35元、河道管理费72,179.66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追缴的增值税、城建税按照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
2、2016年10月份,子公司上海赏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向腾讯官方指定的Q币代理商采购QQ虚拟币产品并进行销售。所有与供应商的采购及对客户的销售均为正常业务交易往来,相关的合同、发票、交付清单、资金往来凭证等均按照相关规定签署、开具并留存。2021年,上述相关供应商被国家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其下游企业均被认定为接受虚开发票。
3、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终止了与有关公司的合作,并积极与其他合作伙伴开展贸易活动,此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其他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税务处理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税务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税法进行学习,加强对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沪税稽二处〔2021〕1493号)
上海凌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上海凌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转载自陇上税语,略有改动。)
收受的增值税发票被定性虚开,后续如何处理?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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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税小微,我是沪上一家公司的财务,前不久收到了本市某税务稽查局开具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告知我们,前期收受的部分增值税发票已被上游税收管理部门定性为“虚开发票”(想了解什么是“虚开发票”,看这期),有点慌,后续应该怎么办呢?
不要慌,这是税务部门在提醒,企业需要关注收受的增值税发票风险了。只要按步骤配合稽查局做好以下工作就可以了。一起来看看吧!
01
配合提供资料
受票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在核实完检查人员的税务检查证及相关税收执法文书后,应根据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与涉案发票及相关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包含但不限于:涉案发票原件、业务合同原件、会计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如银行账单)、运输单据及出入库记录(如有)、涉案发票所属月度的增值税申报表、抵扣明细和会计入账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
提醒
对于需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单位(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原件存放地点,并签章。
02
配合检查询问
受票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等当事人、证人负有如实反映情况、回答询问(调查)、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提醒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03
配合后续处理
在税务稽查后,如果确定纳税人涉及稽查补税或行政处罚的,税务稽查部门会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税收执法文书。财务人员可持相关税收执法文书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缴纳,也可以通过登录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进行缴纳。
流程是不是很简单呢!最后申税小微再做个提醒,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注意防范此类税收风险的产生,关键还是保证业务的真实性。实际的交易双方和交易内容应当与票面、银行资金等信息保持一致,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对相关税收政策加以了解。
政策汇总(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上观号作者:上海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