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第15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才暂停预缴增值税。主要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等。例如,某建筑企业B属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第二季度取得建筑服务预收款50万元。由于B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征收率,因此,其2022年第二季度取得的建筑服务预收款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假如B在外地开展建筑施工业务,则从2022年4月1日起也不需要在外地预缴增值税。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不得适用第15号公告规定,均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包括异地预缴和预收款预缴规定。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C是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50万元。虽然预征率为3%,但房地产销售适用5%征收率,因此C不得享受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仍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