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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个体工商户注销一年多,为什么被罚了11万?
发布时间:2022-07-11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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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5**********R6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税一稽罚〔2022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市税一稽处〔202259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0

 

电话:07715704512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614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税一稽罚〔20224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市税一稽处〔2022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市税一稽处〔202259

 

南宁市青秀区**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501*********R68):

 

我局于20211112日至2022324日对你经营部(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7号万科城南区S2号楼十三层1307号商铺)202059日至20216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经营部已办理注销、失联

 

你经营部于202059日登记注册,于202114日经主管局核准注销,注销原因是:依法解散。经多次拨打你经营部的联系电话,要求你经营部业主谢锦前来配合检查工作,谢锦电话回复她不在南宁,现居住湖北省石首市。20211115日,根据谢锦提供的收件地址(湖北省石首市南口邮政局)通过EMS给谢锦邮寄《检查通知书》(南市税一稽检通〔202136号),要求你经营部依法接受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2021127日,我局通过EMS邮寄《询问通知书》给谢锦,通知她于20211222日到我局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以上两份税务文书均是郑*云(身份证号:421081XXXXXXXX0134)代收。检查期间,你经营部未提供任何资料,谢锦也未前来接受询问,2022414日,再次拨打你经营部的联系电话,语音提示号码已停机。

 

(二)你经营部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1.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经营部在经营期间没有向税务机关领购过发票,无货物购进记录。

 

2.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经营部通过税务自助机共开具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11584158.42元,税额115841.58元,价税合计11700000.00元,受票单位均是:南宁万堡防水公司,其中:2020929日开具5份,发票代码4500201130,发票号码04291060-04291064,开具货品名称:防水涂料;防水材料;湿铺防水卷材,开票金额4653465.35元,税额46534.65元,价税合计4700000.00元。20201230日开具7份,发票代码4500203130,发票号码03745482-037454860374547803749974,开具货品名称:防水涂料;增强聚酯布;湿铺防水卷材,开票金额6930693.07元,税额69306.93元,价税合计7000000.00元。你经营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纳税。

 

3.你经营部的交易资金均通过业主谢锦于2020728日在桂林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开设的个人活期存款帐户(帐号:621456XXXXXX60370)进行流转,经查,发现你经营部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1)你经营部银行账号上无支付购货货款记录。

 

2)检查组通过对该帐号资金往来明细筛选出郑张云、李红英、童继梅、刘炳炎、张勇、钟靖等6个交易对手,谢锦收到南宁万堡防水公司的货款11700000元,并通过上述6个私人账户转出11700000元,再转入万涛(受票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严捷(受票单位办税人)的账户共计11142000元。谢锦个人账户自2020728日开设至你经营部注销,只收到上游企业“南宁万堡防水公司”转入资金11700000元,转入资金与你经营部开具给“南宁万堡防水公司”的发票金额一致,形成资金回流11142000元,占开票金额95.23%

 

3)根据受票方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销售合同约定由销售方将货物运输到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工程地点,无法提供相应的物流信息;而你经营部及业主谢锦的银行流水记录均未发现有支付物流款项。

 

4)你经营部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综上,你经营部在开具了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注销(从成立到注销仅半年),无货物购进记录,资金流水存在回流和异常,上述行为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经营部开具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虚开发票金额11584158.42元,税额115841.58元,价税合计11700000.00元。

 

你经营部若对上述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一稽罚〔202248

 

南宁市青秀区**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450103MA5PFGJR68):

 

经我局于20211112日至2022324日对你经营部(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7号万科城南区S2号楼十三层1307号商铺)202059日至20216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经营部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经营部已办理注销、失联

 

你经营部于202059日登记注册,于202114日经主管局核准注销,注销原因是:依法解散。经多次拨打你经营部的联系电话,要求你经营部业主谢锦前来配合检查工作,谢锦电话回复她不在南宁,现居住湖北省石首市。20211115日,根据谢锦提供的收件地址(湖北省石首市南口邮政局)通过EMS给谢锦邮寄《检查通知书》(南市税一稽检通〔202136号),要求你经营部依法接受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2021127日,我局通过EMS邮寄《询问通知书》给谢锦,通知她于20211222日到我局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以上两份税务文书均是郑张云(身份证号:421081XXXXXXXX0134)代收。检查期间,你经营部未提供任何资料,谢锦也未前来接受询问,2022414日,再次拨打你经营部的联系电话,语音提示号码已停机。

 

(二)你经营部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1.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经营部在经营期间没有向税务机关领购过发票,无货物购进记录。

 

2.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经营部通过税务自助机共开具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11584158.42元,税额115841.58元,价税合计11700000.00元,受票单位均是:南宁万堡防水公司,其中:2020929日开具5份,发票代码4500201130,发票号码04291060-04291064,开具货品名称:防水涂料;防水材料;湿铺防水卷材,开票金额4653465.35元,税额46534.65元,价税合计4700000.00元。20201230日开具7份,发票代码4500203130,发票号码03745482-037454860374547803749974,开具货品名称:防水涂料;增强聚酯布;湿铺防水卷材,开票金额6930693.07元,税额69306.93元,价税合计7000000.00元。你经营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纳税。

 

3.你经营部的交易资金均通过业主谢锦于2020728日在桂林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开设的个人活期存款帐户(帐号:621456XXXXXX60370)进行流转,经查,发现你经营部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1)你经营部银行账号上无支付购货货款记录。

 

2)检查组通过对该帐号资金往来明细筛选出郑张云、李红英、童继梅、刘炳炎、张勇、钟靖等6个交易对手,谢锦收到南宁万堡防水公司的货款11700000元,并通过上述6个私人账户转出11700000元,再转入万涛(受票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严捷(受票单位办税人)的账户共计11142000元。谢锦个人账户自2020728日开设至你经营部注销,只收到上游企业“南宁万堡防水公司”转入资金11700000元,转入资金与你经营部开具给“南宁万堡防水公司”的发票金额一致,形成资金回流11142000元,占开票金额95.23%

 

3)根据受票方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销售合同约定由销售方将货物运输到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工程地点,无法提供相应的物流信息;而你经营部及业主谢锦的银行流水记录均未发现有支付物流款项。

 

4)你经营部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综上,你经营部在开具了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注销(从成立到注销仅半年),无货物购进记录,资金流水存在回流和异常,上述行为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经营部的基本情况、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协查资料;

 

现场笔录、实地核查影像资料等;

 

邮寄、公告送达材料等;

 

你经营部取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查询信息;

 

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询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经营部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1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0000元,限你经营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晶晶亮reaction

我脑补了一下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历程:

她,202059日登记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可是生意难做,好几个月一直没什么业务,既没有购进货物的发票,也没有对外开具发票。

大约是20209月来了一笔买卖,有公司找到她,问能不能虚开一些发票,税点带开票费,付他4.77个百分点。她打听了一下,除了交的增值税及附加、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还是有利可图的,又不费劲,只不过是开几张票而已,于是同意了。

2020929日一天,开了470万发票,为什么不多开一些呢?有人告诉她,超过500万就要认定一般纳税人了,税率就高了,所以她赶紧停下来。

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季度申报,10月份申报了9月份的税款,按道理10月份就可以继续开发票了,但因为是虚开发票,如果10月开票,需要到第二年1月份申报税款,时间太长了,她担心怕夜长梦多。

于是一直坚持等到20201230号,他才又开了700万发票。

202114日,元旦放假后上班第一天,她申报了开票税款,虽然是700万,但还可以小规模的身份再缴一次税。

缴完税后,她马上办理注销手续,因为个体工商户没有领购过发票,也没有欠缴税款,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很快就办完了。

没费多少力气,她就挣了20多万,这个钱挣得真爽啊!为了稳妥起见,她决定回老家避避风头。

大半年过去了,本以为一切风平浪静,结果接到了税务局的电话,真烦人啊,只能销号换卡……

(以上为脑洞虚构,非事件还原,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以下是正经看法,该案件值得关注的点是:

1、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件,给大家纠正了一个概念上的误区。并不是经营实体注销了,违法行为就一笔勾销了,如果有线索,还是有可能被立案稽查的。

2、我曾经看过几个追缴注销公司税款的案件,立案追缴税款的主体是自然人股东,而非已注销的经营实体。但该案件是查处虚开发票,虚开的主体是个体工商户,所以必须是以个体工商户来立案定性,不能以经营者来立案。

3、下达定性为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是没有问题的。但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值得商榷,因为处罚主体已经不存在了。

4、该个体工商户虚开发票税额已经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下一步该案应该是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有的稽查局会把移送公安写在处理决定书中,有的没有写,我认同该局的做法,不需要写。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晶晶亮的税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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