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到期。到期之后,小规模纳税人开展相关业务的征收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规定的3%。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之后的业务,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补开、换开前期发票外,一般不能再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第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例如,2022年3月30日,小规模纳税人A销售一批货物,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货款已收到。2022年4月1日,发现发票数量有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正确的蓝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