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以上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形来处理。
1.若是你公司2008年12月31日以前买的轿车,现在出售,则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若是建筑业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前)买的轿车,现在出售,则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若是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买的轿车,但是你们公司买车的时候还不是一般纳税人,属于小规模,则出售轿车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若是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买的轿车,但是你们公司都是简易计税的项目,没有一般计税的项目,则出售轿车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若是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买的轿车,但是你们公司既有简易计税的项目,也有一般计税的项目,则出售轿车应按照13%征收增值税。
6.若是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买的轿车,但是你们公司全部是一般计税的项目,则出售轿车应按照13%征收增值税。
提醒:
你们建筑公司将轿车出售,不存在适用9%税率的情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