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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管产品的三个涉税实务
发布时间:2022-08-24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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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做为市场投融资的主要工具之一,近些年来一直受到各方青睐,但从涉税视角分析,资产产品仍面临三大困境。

一、谁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资管产品的本质是投资人委托管理人进行投资并获取收益的行为,是一种委托与代理的法律关系。由于资管产品一般不具备法人身份,资管产品本身并不是一个纳税义务主体,那这个过程中谁是纳税义务人呢?是投资人还是管理人呢?按道理讲应该是投资人,投资人拥有投资和收益的所有权,是最终的受益主体,但是实务中投资人可能会有很多,情况也不太一样,向投资人征税将面临很高的征税成本。对于这个问题,财税20172号文件和财税201756号文件做了规定,从201771日起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是这个政策解决了向谁征税问题,但没有解决应该向谁征税的问题。

二、如何区分管理人自营收入和资管产品收入?

由于资管产品管理人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自然而言管理人就是开票主体,然而资管产品的收入并不是管理人的收入,需要资管管理人在核算、开票及报税上区分自营管理费收入与资管产品收入。在实务中部分管理人忽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收入在核算、开票及报税中的分别处理。

三、资管产品是否需要管理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资管产品投资人为自然人,管理人在向自然人投资人分配投资收益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并未明确是否需要管理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61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资管产品在实操中多以管理人户名设置募集账户和投资账户,资金的投资、分配均由管理人在操作,最终也是由管理人将投资收益支付给投资账户,因此,管理人应当成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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