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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管理人: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发布时间:2022-08-15  来源:2022年8月12日《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郭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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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资管产品管理人可否申请留抵退税?笔者认为,只要符合相应条件,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

 

资管产品具有特殊性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规定,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资管产品管理人主要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等机构。简单地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资管产品本身没有独立的法律实体,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投资人)承担,并仅以受托人(资管产品管理人)名义进行投资。鉴于资管产品管理人业务的特性,以及资管产品本身的复杂性,资管产品管理人能否申请留抵退税,颇受关注。

 

管理人应该单独核算

 

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是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除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这些业务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具体核算时,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规定,管理人对受托管理的资管产品,采用单独会计实体进行核算,并不与自营业务销售相混合。同时,依据财税〔201756号文件等规定,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这意味着,资管产品管理人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自营业务能够单独核算,且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退税需要符合相应条件

 

资管产品管理人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是否满足留抵退税相应条件。

 

通常情况下,资管产品管理人属于金融业企业。如果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可以申请存量、增量留抵退税。

 

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要求。这就需要资管产品管理人结合自身行业归属进行判断。具体判断行业归属时,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主要经济活动,进行判断。具体来说,应以上一会计年度其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如果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符合留抵退税4个条件,并按月进行申报的,每月都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即理论上每年可申请12次);符合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可按照1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如果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根据20号公告,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即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不受其所在行业限制。不过,值得注意的是,20号公告设置了一个条件,即“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不低于50万元”。也就是说,资管产品管理人自营业务的留抵税额,应满足这一条件,才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资管产品管理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作者单位:企易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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