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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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22年新成立一家分公司,年末分公司是否应是单独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22-08-19  来源:老板说税 作者:小羊税悟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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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是的,如果分公司是当年新成立的,当年是由总机构直接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第二年由总机构按规定进行计算分摊后,再从分公司单独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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