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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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一个自然人股东在今年转让了股权,股权转让协议已在今年5月签订并生效,而该股权协议中约定转让款要等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支付。股权至今未在工商部门完成变更。请问,目前该自然人股东是否应缴纳股权变更的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2-08-01  作者: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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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规定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已在5月签订并生效,所以应在6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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