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的研发活动和费用的归集符合文件规定,即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无需到科技部门进行立项审批。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如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所以,贵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即可享受加计扣除,无需相关部门审批,只要企业的研发活动和费用的归集符合文件规定,即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