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
要点:
(1)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2)即使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内某一天到期,但仍属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置符合条件的设备,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案例】甲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后,没有再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该公司于2022年12月购置一台环保设备,单位价值1000万元,并于2022年12月支付款项,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货物也已送达。
【解析】虽然该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2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公告》的规定。甲公司在2022年12月购置的环保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案例】乙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一台设备,价值1000万元。2022年12月30日全额支付款项,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2023年1月设备送达并投入使用。
【解析】由于乙企业2022年12月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设备购置时点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为2022年12月。所以虽然设备是2023年1月才运达并投入使用。2月才开始计提折旧。但是2023年可以一次性扣除1000万元,并加计扣除1000万元。
【案例】丙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于2022年12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科研设备,于2022年12月25日支付了第一期款项,并取得了发票,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于2022年12月25日发货,但由于疫情管控,该批设备于2023年1月3日到货。
【解析】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置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即购置时点确认为2023年1月3日,不属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无法享受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案例】丁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12月,丙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设备,2022年9月试运行,2022年12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
【解析】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丙公司自行建造设备虽然是2021年立项,2022年9月试运行,但是是在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内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