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案例】丙公司2022年委托境内其他单位进行研发,共实际发生并支付研发费用1000万元,其中:第四季度实际发生并支付200万元。
【解析】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第四季度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1-9月实际发生并支付研发费用800万元,允许计入研发费用800×80%=640万元
10-12月实际发生并支付研发费用200万元,允许计入研发费用200×80%=160万元
l如果企业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该企业2022年1-9月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640×75%=480万元
2022年10-12月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160×100%=160万元
全年总共扣除研发费用800+480+160=1440万元。
l如果企业选比例法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该企业2022年1-9月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800×9/12×75%=450万元
2022年10-12月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800×3/12×100%=200万元
全年总共扣除研发费用800+450+200=1450万元。
l建议企业选择第二种方式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