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二级分支机构很常见,税务部门因相关原因对二级分支机构的处罚的案例也比比皆是。然而由于二级机构受到行政处罚使总机构连带分摊处罚的案例,确实比较少见。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通过下方呈现的一份处罚决定书,分析二级分支机构被稽查的情况下,如何处罚它和它牵连的总机构。一起来学习吧!
01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89XQ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韶税二稽罚〔202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发票违法
02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0年度和2022年度存在与中油***(海南)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与中油***(海南)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12月和2021年5月取得中油***(海南)有限公司开具的:
发票代码为4600193130,发票号码为04682378、0468237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金额合计为1,463,716.82元,税额合计190,283.18元,价税合计1,654,000元;
发票代码为4600201130,发票号码为01985988-0198599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金额合计为1,191,161.08元,税额合计154,850.92元,价税合计1,346,012元。
上述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分别于所属期2020年9月和2022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相关成本费用已经在你公司的上级机构广东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入账并税前扣除。
至检查之日止,你公司对上述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03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处罚内容
你公司2020年度和2022年度在与中油***(海南)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上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和列支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属于偷税。
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合计729,514.19元处以0.5倍的罚款即处罚364,757.1元。(729,514.19×0.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第一条规定:
“一、关于分支机构查补收入的归属。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滞纳金、罚款地方分享部分的50%归属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就地办理缴库;其余50%分摊给总机构办理缴库,其中,25%归属总机构所在地,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由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在各地区间分配。”
因你公司为二级分支机构,其中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罚款由你公司和总机构广东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分摊(你公司分摊缴纳罚款90,055.18元,总机构广东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摊缴纳罚款90,055.18元),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处罚类别: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36.47571
处罚决定日期:2022-09-26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晶晶亮读后感
二级分支机构不少见,对二级分支机构的罚款在总分机构中分配的决定,比较少见。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实务中也有很多建筑分公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支机构,所以税务机关是按照独立纳税人来进行税务处理和处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当然,对于规范的二级分支机构,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需要按照规定在总分机构之间的进行分配的,正如该案例所展示的方法。
对二级分支机构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和税款查补呢?
57号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
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