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甲集团企业为了实现业务架构的重新安排,培育优质板块以达到上市的目的,现决定将子公司乙持有孙公司丙的股权无偿划转给母公司,实现业务板块分离,从而为上市打通内部障碍。
问题:在该业务中,子公司乙将持有丙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给母公司甲,划出和划入双方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
二、案例分析
资产划转是一种特殊的资产转移方式,是在资产转移的过程中,划出方不会取得任何形式的对价的资产转移方式。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无偿划转业务是没有印花税计税金额的。根据《印花税法》,“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资产无偿划转不属于一般的资产交易行为,明显不属于未列明金额或者金额暂不能确定的情况,当然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的需要按照市场价值调整的情况。
也有观点认为案例中的情况属于企业分立,可以适用财税2003年1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虽然该条款在《印花税法》实施后仍然有效,但是该条款适用于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而案例中的情形是发生在企业分立过程中的股权转移,明显不是一回事。
好在《暂行条例》到《印花税法》都对企业重组等情况预留了政策敞口:“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无论是划转还是企业分立,都属于企业重组,但是从现阶段的政策来看,并未明确企业重组中印花税如何减征或者免征。
三、结论
股权无偿划转根据现阶段政策无法明确是否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无偿划转也不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如此,我们认为股权无偿划转业务中印花税的计税金额为零,不需要交纳印花税,这种情况也不需要进行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