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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干学税法:这份走逃失联企业定性虚开发票的决定书,写得好!
发布时间:2022-10-26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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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逃失联企业”被调查后认定有“虚开发票”行为,在稽查办案中是比较常见的案例。然而,如何在处理决定书中组织论据、呈现其违法事实,对于税务干部来说,通常是一个比较耗费时间精力的“技术活”。

今天,我们就通过福州市税务局公开的一份处理决定书,一起学习这类文书的表述和材料组织特点吧~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2245

 

福州*****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

 

我局于2021917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2020111日至20211130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我局到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实地调查,未找到你公司,经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要求配合检查,你公司拒不配合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2020111日起至20211130日期间共计开具1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887662.74元,税额1545396.16元,价税合计13433058.9元(已扣除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

 

1.无生产经营能力

 

1)无企业正常经营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经查询你公司(2020929日成立,2020113日税务登记)2020101日至20211130日银行流水:

 

你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实际注入资本金5000元(林X哲存入);

 

你公司收到下游企业福州******有限公司货款的当天或隔天向上游材料供应商或加工厂支付款项。

 

企业实际经营期间没有其他自有资金注入,且银行流水仅有上、下游货物的收支付款项和缴税记录,没有任何正常企业办公所必需的支付款项以及人工费用支出。

 

经查询,你公司除取得上游企业原材料发票及委托加工发票外,未取得任何正常经营企业所必需的办公用品及其他费用类发票,不符合企业经营常规。

 

2)无经营场所

 

经实地走访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未找到你公司,经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林X哲,未配合检查。

 

2.业务流调查核实

 

1)原材料到产成品不符合货物生产规律

 

你公司向上游江西***贸易公司和宿松县*****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购买棉纱,委托晋江市******有限公司(202118日成立,202198日注销税务登记,并于20211021日被恢复税务登记)加工生产套头衫,销售给福州市******有限公司.

 

棉纱仅经过一道加工工序便产出套头衫,不符合正常货物生产规律。

 

2)上游原材料采购与加工厂收到的原材料数量差异巨大

 

你公司向上游企业江西***贸易公司和宿松县*****有限公司购买棉纱683.1吨,你公司上游加工厂晋江市******有限公司确认收到你公司的棉纱仅50.7.

 

原材料采购的数量与加工厂收到的委托加工材料数量严重差额巨大。

 

3)缺乏大宗货物交易必备的物流信息

 

根据你公司上游企业外调回函,你公司除向宿松县*****有限公司购买棉纱,约定由宿松县*****有限公司负责物流运输外,另外两家上游企业江西***贸易公司、晋江市******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约定货物由你公司自提,但经查询你公司未取得任何物流发票。

 

4)加工厂出库数量与向下游企业销售数量差额巨大

 

你公司上游加工厂晋江市******有限公司外调回函,合同及出库单上显示你公司委托浩安公司加工套头衫88696件,而你公司向下游企业福州市******有限公司开具133份专票,销售套头衫282924件,数量差额巨大。

 

5)合同要件缺失必要的履行条款

 

你公司与上游企业征订棉纱采购合同和委托加工合同仅约定具体的数量,没有任何关于尺寸、颜色、规格等相关约定,缺乏必要的合同要件,不符合正常商业活动规律。

 

3.外调回函上游企业亦属虚开高风险企业

 

你公司上游企业江西***贸易公司外调回函为违规开具发票。

 

你公司上游企业晋江市******有限公司外调回函为停业状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

 

对你公司开具的1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887662.74元,税额1545396.16元,价税合计13433058.9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922

 

 

 

晶晶亮读后感

 

 

 

走逃失联企业定性虚开发票的决定书,有很多。但写得这么有条理,有逻辑、层次分明令人信服的文书,不太多。

 

税务稽查办案归根到底是一个证明过程,用调查取得的证据来判定纳税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文书中通过列示生产经营和业务流核实中的诸多疑点和矛盾点,判定该企业的交易是不真实的,从而认定该企业对外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很多走逃失联企业都具有上述类似特征,该文书的表述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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