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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看税收:近期5起个人转让股权的税务稽查案
发布时间:2022-10-27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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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同时,在各地方文件中,也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就股权转让信息的自动交互或共享机制。

 

特别是2021年以来,不少地方税务机关纷纷发文,明确要求个人股权转让要先完税才可以做工商变更。以下为近期各地税务稽查机关发布的针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的典型税务稽查案例,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案例一:徐税云通〔2022001001

武某某:(身份证号:320324********3711

事由:你在2020714日转让徐州***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未申报缴纳股权转让相关税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通知内容:请你于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穗税稽 税通 〔2022 86

龚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40105********1526):

事由:你未按要求提供在20179月就转让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股权与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汤xx、卢xx、熊xx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委托持股协议》、《中介服务合同》、《成本(中介费用)分摊协议》(或类似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通知内容:限你于20221031日前完整、齐全地提供下列资料(如不能提供,需在期限内书面说明,并对所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请你提供与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和/或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就转让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汤xx、卢xx、熊xx(和/或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委托持股协议》、《中介服务合同》、《成本(中介费用)分摊协议》(或其他类似合同、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等其他资料)。

你如在限期内不提供又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正当理由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对你进行处罚。

 

案例3:穗税一稽处〔2022378

伍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40782********7833):

 

我局(所)于202262日至2022628日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2017111日至2018228日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71130日,你与潘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股权转让价格110,000,000元。2017125日、201818日,潘某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合计50,000,000元。20181月以上股权变更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潘某某指定持有人李某变更登记为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持股股东。你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的实缴资本为16,500,000元,上述股权转让对应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为16,555,000(实缴资本16,500,000+印花税55,000)。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你于20171130日与潘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15%股权,股权转让价格110,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终19686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11民初4336号)及相关证据材料;

 

2)对你授权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

 

3)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4)你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说明》(2022429日)、《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补充说明》、《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说明》(2022624日);

 

5)《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6)税务征管系统导出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申报情况;

 

7)经你授权代理人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伍某某股权转让的行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税率,追征个人所得税18,689,000元[(110,000,000-16,500,000-55,000元)×20%]。

 

(二)追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伍某某与潘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按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税率,应追征印花税55,000元(110,000,000元×0.0005)。

 

(三)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上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8,689,000元、印花税55,0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4:哈税稽二送告〔2022134

刘某(纳税人识别号:43040***1556):

事由:通知你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应纳罚款。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你目前未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二罚〔202215号),我局依法向你催缴下列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刘某股权转让不缴少缴的印花税2,200.00元、个人所得税879,560.00元处以50%罚款,即印花税罚款1,100.00元、个人所得税罚款439,780.00元,合计440,88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40,880.00元。限你(单位)自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案件审理科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5:东税企税通〔202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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