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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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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不?对政策掌握不到位,未扣个税被稽查,处1.5倍罚款!
发布时间:2022-10-28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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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税稽一罚[2022]141

案件名称: 南京***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南京***路桥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薪金支出19684002元,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薪金支出25294906.28(含劳务派遣人员和季节性用工),其当时由于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未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788.92元。2017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薪金支出24927988元,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薪金支出37630729.26元(含劳务派遣和季节性用工),其当时由于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未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和事业人员绩效补差部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3076.96元,因人员变动较大,以上个人所得税现已无法代扣代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京***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39127J

处罚结果 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一百五十罚款计305798.8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0-1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0-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一品税悦小编叨叨:2022年稽查企业2016-2017年的涉税合规情况,由于该企业未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的个税,因此被处以应扣未扣税额1.5倍的罚款!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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