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土地增值税
173r0bhgexh02,393skds045eg
房企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十种特殊情形
发布时间:2022-10-28  来源:璟行财税 作者:樊其国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地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笔者经归纳梳理,确认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的十种特殊情形,供房企纳税人计算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参考和借鉴。

 

情形一 北京: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此外,北京、上海、广州、天津、辽宁、山东、福建、湖北、四川等省市均明确规定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情形二 广州:经济适用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纳税人承建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竣工决算后,按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第一条第四款明确,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情形三 武汉:预售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经审批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062号)第一条第三款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收管理的问题:纳税人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应填报《预售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内厂房车间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审批后,土地增值税暂不实行预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征收。对新建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内厂房车间项目中的其他房地产,应分开核算,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凡未分开核算的,对该项目一律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情形四 宁波:村民拆迁安置房经批准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甬地税二〔2009104号)第一条规定,对经济适用房、廉价房、村民拆迁安置房等实行政府指导价且增值率明显低于土地增值税起征点的项目,经纳税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余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规定先实行预征,待符合清算条件时再进行结算。

 

情形五 重庆: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以下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对住宅转让不预征土地增值税:1.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2.经济适用房项目;3.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4.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宅项目。

 

情形六 河南:安居工程住房预收房款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7160号)规定,对安居工程住房的转让所预收房款(定金),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凡价格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的规定执行,即:1.普通标准住宅1.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3.除上述12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4.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0.5%。对价格在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情形七 甘肃: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自行转让房地产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的通知》(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第六条规定,税收政策规定的以下减免税项目,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建造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给予纳税人的经济补偿。()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其他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或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情形八 江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第三条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情形九 陕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陕西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税局公告2012年第3)第二条规定,对符合《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因此,自201321日起,对符合《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列入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不再享受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情形十 山东:处置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5)第十七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因此,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定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应属于国家所有,其投资者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不能实现产权转移,取得的收入不应视为转让房地产收入。在清算申报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