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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走逃失联,暂不处理企业所得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2-11-04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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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找到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后,发现企业已经走逃失联,此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和追缴税款是一并处理还是有所侧重?东莞市税务局的这份税务处理决定书给了我们参考。

 

当税务机关无法核实企业涉案发票成本列支相关情况时,本案中做出了暂不处理涉案发票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决定。

那么,企业具体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是怎样的?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东税一稽处〔2022729

 

东莞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20218日至2022822日对你(单位)(地址:东莞市长***201511日至20181231日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成立于2014617日,纳税识别号为9144***12538M,经营地址位于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是李***,经营范围为产销:五金模具、五金制品。自20147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你公司于20151月至201812月期间经营活动正常,纳税申报正常,增值税税率为17%。你公司5年内无因偷税(逃避缴纳税款)受过2次以上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一)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东莞市XX模具有限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检查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177月取得由东莞市***模具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4400172130,发票号码13390604-13390606,金额合计为298,271.79元,税额合计为50,706.21元,价税合计为348,978.00元。

 

根据来函资料与检查人员的调查情况证实,你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李***、郑***等向东莞市***模具有限公司获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形成了资金回流闭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121日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419000120012115129)证实,上述3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根据东莞市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出具的《抵扣证明》,你公司于201710月持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抵扣税款50,706.21元。

 

你公司已于201836日在所属期20181月对上述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转出税款50,706.21元,并加收滞纳金304.24元。

 

你公司没有补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根据东莞市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证实你公司于201710月持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抵扣税款50,706.21元;

 

2)你公司提供的基本账户(账号08018********06859)资金流水、李***的私人账户(账号08018********89911)资金流水和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协查编号:44419000120012115129)的附件《东莞市***模具有限公司虚开案案情基本介绍及协查要求》反映,证明你公司取得东莞市***模具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回流情况;

 

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实地调查报告。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检查人员于2022524日前往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发现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4EMS退回件及网站公告图片;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121日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4***12115129)证实,上述3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

 

(二)接受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检查你公司于201503月取得由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400142140,发票号码15977318,金额合计为94,461.54元,税额合计为16,058.46元,价税合计为110,52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20214日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446478)证实,上述1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

 

根据东莞市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出具的《抵扣证明》,你公司于201503月持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抵扣税款16,058.46元,你公司对上述税款并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根据东莞市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证实你公司于201503月持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共抵扣增值税税款16,058.46元;

 

2)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1446478)证实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抵扣进项税款,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实地调查报告。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检查人员于2022524日前往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发现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4EMS退回件及网站公告图片。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2,535.31元。

 

(二)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1,521.19元。

 

(三)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1,014.12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因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无法核实企业涉案发票成本列支相关情况,在本案中暂不处理涉案发票企业所得税问题,日后如有新证据,则另案处理;同时,决定以《稽查个案建议书》方式转你公司主管税务分局跟踪处理你公司上述发票相应的成本列支情况和企业所得税问题。日后发现企业转回正常经营(非正常户)状态,企业前来处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反馈至我局,移交稽查部门重新立案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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