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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与执行:个体工商户欠税,如何执行经营者财产?
发布时间:2022-11-14  来源:法税先锋刘金涛 作者: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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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工商户也可能欠税,且金额较大

 

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较小,加上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力度持续加大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大多核定征收,应缴税款压力较小。但并不代表着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不会形成欠税,有些个体工商户因经营规模较大、财务核算不规范、税务合规意识不强,可能因偷漏税形成较大金额的欠税。

 

例如,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1121日发布的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认定昆明市西山区某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个体工商户)2020 年至2021 年违反税收管理规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2020 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 377,187.73元, 2021 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130,953.04 元,合计508,140.77 元。可见,个体工商户是有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可能的,并因此形成大额欠税。

 

二、相关法律规定及理解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字号即所谓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所以被登记为欠税的可能是该字号,也可能只是该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能以家庭经营。所以,实务中,保全与执行时需要处理上述两点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三、相关案例及法律简析

 

(一)案例一及法律简析

 

1、基本情况

 

在吴某、延平区经典黄某楼餐厅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中,在执行南平市延平区李某英水产摊与延平区经典黄某楼餐厅、武某通、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武某通对将其列为被执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2019)0702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的还款义务人为延平区经典黄某楼餐厅、吴某,两主体承担的是共同还款责任,延平区经典黄某楼餐厅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武某通,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故武某通应以个人财产承担延平区经典黄鹤楼餐厅的债务,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生效判决将武某通列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

 

2、法律简析

 

该案中,延平区经典黄某楼餐厅系个体工商户,根据相关判决书判定,需要对李某英水产摊承担还款责任。而延平区经典黄某楼餐厅经营者为武某通,且为个人经营,所以法院依法将武某通列为被执行人。这符合《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

 

(二)案例二法律简析

 

1、基本情况

 

在彭某、四川丽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中,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丽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峨眉山风韵美容会所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彭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本案中,异议人彭某作为风韵美容会所的经营者,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承担风韵美容会所的相关债务。法院向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承担相关债务,并对其采取相关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2、法律简析

 

本案再次说明,经营者应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若个体工商户由个人经营,则以经营者个人财产承担;若个体工商户由家庭经营,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四、执法文书要注明欠税字号经营者信息

 

回到前述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的决定书公告,违法行为人为昆明市西山区某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并未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在该税款进入强制执行环节时,昆明市西山区某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该如何处理?税务机关只能依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若执法文书下达时,就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注明,则会少不少说服和纠结时间。

 

五、总结

 

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可能会形成欠税。对个体工商户欠税进行保全与执行时,需要关注其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在执法文书下达时,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记得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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