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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享受“100%加计扣除”的2个实务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2-11-30  来源:发哥说税 作者:威德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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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不少客户朋友,以及公司同事,咨询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100%加计扣除(以下简称“双扣除政策”),出现的2个似乎未明确的疑难问题。

第一个问题:

甲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221210日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同月15日一次性支付乙公司设备款100万,20日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开具为20221216日。问甲公司能否享受“双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如果根据实施条例第59条的规定,甲公司最早也只能在20231月开始计算折旧。

回过头我们看“双扣除政策”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以下简称28号公告),28号公告的第一段话表述如下: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这一段是28号公告制定的主要背景,看出28号公告文件出台直截了当,不像其他文件的出台,往往首先依据上位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制定,28号公告直奔主题—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其第一条直接规定核心内容:“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101日至202212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可以看出,28号公告跟许多鼓励性文件一样,是在特定背景下出台的“特殊规定”,既然是“特殊规定”,往往跟基本大法这个“一般规定”稍有出入。即在“特殊规定”的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当然可以选择执行该“特殊政策”。

因此,上述案例的甲公司根据28号公告,选择使用“双扣除政策”是没问题的。

2个问题:

接着上述案例,甲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221210日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同月15日一次性支付乙公司设备款100万,20日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开具为20221216日,甲公司购入的该设备需要安装调试,当月计入在建工程,2023110日安装调试完毕,通过双方验收,会计核算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问甲公司能否享受“双扣除政策”?

企业购入大型机器设备,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安装、调试,甚至部分设备还需要土建等,因此甲公司上述问题应该是许多企业面临的典型问题。

甲公司12月购入的设备,由于需要安装,会计核算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按28号公告字面意思,只有购入的固定资产方可享受“双扣除政策”,在建工程从会计核算角度上,它不属于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从而推论甲公司不可以享受“双扣除政策”?

也许28号公告制定者出台文件时,也没想过这么复杂,包括解读稿和指南均未提及。威德税务认为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判断:

第一,28号公告出台的目的、背景和实效性非常强,就是在一定时期内,要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去购买新设备,加快技术升级,如果目的见效,也许2023年就不再延续执行。而文件规定能享受“双扣除”的条件很明确和监督,就是3个:

第一你得是高新技术企业,这是门槛;其次在第4季度期间购置,早了或者晚了都不行;最后是购入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机器设备、器具。

文件并未过多规定企业购入的设备是否需要安装,如果安装的设备如何,不安装的设备如何.....等规定。如果理解为必须为会计核算的固定资产,那么许多像甲企业的这种情况,将无法享受政策优惠。如此28号公告执行力度会大打折扣,这与文件出台的背景不相符。

第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资产分为以下种类: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而没有出现“在建工程”,可见“在建工程”是会计核算的概念,税法上没有“在建工程”的定义。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表述如下: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故从税法对固定资产定义的角度,甲公司购置的100万设备,从该设备所有权转移到甲公司那刻起,对甲公司而言毫无疑问就是他的“固定资产”。虽按会计规定,会计处理需暂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安装验收达到使用状态后按“固定资产”管理。

因此,威德税务认为,无论从28号公告出台的背景分析,还是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理解,甲公司购置的设备既然按固定资产管理,后期会计核算也按固定资产,应该允许享受“双扣除”政策。如此咨询这是对28号公告不折不扣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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