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从稽查案例学习实务,是一种提高税收专业水平的好方法。现以一稽查案例为例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1年1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宿税一稽罚〔2021〕25号)披露: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销售费用列支:2015年3月送客户礼品面条款25000.00元、2015年10月中秋节送客户礼品面条款24200.00元;2016年1月春节活动购礼品款21600.00元、2016年3月送业主礼品面条款29900.00元、2016年4月床上用品款28190.00元、2016年7月广告伞11500.00元、广告扇3380.00元、2016年11月礼品富光杯15000.00元、2016年12月购中秋节送业主礼品面条款37500.00元。
(一)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其销售额,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你单位2015年3月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货物收入250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25000.00×17%=4250.00元,2015年10月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货物收入242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24200.00×17%=4114.00元;2016年1月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货物收入216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21600.00×17%=3672.00元,2016年3月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货物收入299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29900.00×17%=5083.00元,2016年4月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货物收入28190.00元,应补缴增值税28190.00×17%=4792.30元,2016年7月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货物收入14880.00元,应补缴增值税14880.00×17%=2529.60元,2016年11月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货物收入150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15000.00×17%=2550.00元,2016年12月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货物收入375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37500.00×17%=6375.00元。
2015年应补缴增值税8364.00元,2016年应补缴增值税25001.90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33365.90元。
......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对上述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共计284529.85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786.00给予10%的罚款即31131.5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1131.5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埇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每日一税学习该案例,有几点体会与大家分享:
1.挂面不属于免税农产品,销售挂面应按13%缴纳增值税。
2008年12月8日到2017年6月30日,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应按13%的增值税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法规依据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随着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不同期间挂面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
2008年12月8日到2017年6月30日,适用税率为13%。
2017年7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适用税率为11%。
2018年5月1日到2019年3月31日,适用税率为10%。
2019年3月31日至今,适用税率为9%。
参考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间购买的礼品面条,无偿赠送按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能与一般挂面不同,由于资料受限,不予评论。
2.无偿赠送礼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熟悉税法的老师都知道,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本微和很多老师都曾撰文讨论,本文不再赘述。
本文要与大家讨论的是,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
毫无疑问,买一赠一,要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而买一赠一销售商品,不属于捐赠,不作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法规依据0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法规依据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本案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3月送业主礼品面条款29900.00元,税务机关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不做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很专业,值得纳税人从实务中学习。
每日一税提醒大家:在实务中,纳税人外购商品作为礼品赠与他人,或者买一赠一销售货物的,建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增值税视同销售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抵扣销项,增值税税额为0,实际上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取得普票,则不能抵扣销项,有点小损失;如果没有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是不合规发票,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无法扣除,那就亏大了。
一句话:外购商品,建议取得增值税专票,至少取得普票;坚决杜绝没有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是不合规发票行为。
3.赠送礼品,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本单位员工赠送礼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0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主席令第九号)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法规依据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版)》(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法规依据0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法规依据0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4.税收罚款比例
一般地,纳税人偷税、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收罚款是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对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均处10%的罚款,依据是《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因此,实务中,税收罚款也可能低于50%,建议纳税人高度关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的《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遭遇税收罚款时,可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合法少缴罚款。
综上所述,从稽查案例中学习税收实务,不失为从实务中学习的好方法,每日一税愿与您一起学习,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