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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研发费加计扣除中有关人工费的常见风险
发布时间:2022-11-16  来源:三洗后税 作者:三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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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中,笔者认为人工费是一个最关键的指标,因为研发活动主要是由人发起的创造性活动,研发活动中主体是人。笔者一直坚持的观点是:绝大部分行业的绝大部分企业,其研发活动都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活动,因为研发活动之所以有创造性,完全是因为人有创造性,材料等只是研发活动的媒介或者附属物,那自然研发费用的归集一般应该是人工费为主,而非材料费。

但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人工费的归集和列支在高新、加计扣除中,却比较容易被忽视,从而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风险。鉴于此,笔者谈谈人工费的常见风险:

一、科技(研发)人员的信息矛盾

高新、加计扣除中的科技(研发)人员,在公司组织架构、ERP系统、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员工工作证等信息中,体现的部门归属或人员岗位,并非研发部门或研发人员,而是生产、管理等部门及人员,可能引起科技(研发)人员虚列的质疑。

二、科技(研发)人员学历、专业、工资水平异常

高新、加计扣除中,很多企业科技(研发)人员的学历普遍偏低,专业普遍不对口,工资水平低下,也会引起科技(研发)人员虚列的质疑。当然,高新、加计扣除的政策都未明确要求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但研发活动是一个具备较高创造性、复杂性、重要性的活动,普遍来说相应的学历要求会较高,专业也更需要对口,工资在公司内部相对较高。你有少数几个低学历、专业不对口、工资较低的科技(研发)人员,都可能有合理的理由;但你一大半人员都是低学历,专业不对口的,工资水平低下,那是不是有点说不过去?

三、科技(研发)人员职务异常

高新、加计扣除中,很多企业科技(研发)人员的特定职务可能表明归集的研发费——人工费存在异常,例如把公司的财务、销售、售后、行政等明显属于管理、行政等人员作为科技(研发)人员,表明公司列支的人工费可能存在异常。目前高新申报的时候,需要提交的科技人员信息已经非常非常少了,仅需要提供该人员的职务信息,但很多企业提供的人员职务信息中,不乏有这些明显属于管理、行政等人员的,这都极大的可能被质疑公司虚列科技人员和研发费。

四、科技(研发)人员定义有误

在高新申报和享受中,笔者认为,目前在政策层面对于高新科技人员的定义是非常不明确的,争议很大,导致在实际高新申报和享受过程中,无论是企业,还是出具审计报告的事务所,甚至科技局、税务局等监管机构,对科技人员定义的理解都存在不到位之处,目前这一块急需政策层面的明确,否则企业面临着不必要的政策适用风险。

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高新的科技人员包括三类人员,第一类是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第二类是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的人员,第三类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但政策并无任何对这三类人员的具体定义的描述,导致政策适用过程中不同企业之间大相径庭。

例如,根据新老政策的对比,笔者个人认为,在老政策国科发火(2008362号(已作废)中涉及到的科技辅助人员(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新政策国科发火(2016195号应该已经不包含了,因为从字面上来看,科技人员定义中的“直接”、“专门”等词,应该表明没有辅助人员了。但现在实务中对于高新科技人员的定义很多时候是参考目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人员的定义(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包括辅助人员),高新科技人员中把辅助人员剔除的情况并不多。

五、未关注科技(研发)人员的研发强度

在高新申报和享受中,对于高新科技人员的定义是: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的人员+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直接”、“专门”这些用词,笔者认为也都是对于科技人员研发强度的要求,即科技人员必须是大部分的工作时间是用于研发的,这是判断其科技、研发属性的最重要指标,按照工时统计的口径来说,就是在一个计算周期内,这个人员的50%以上的工时都是用于研发的,这是满足科技人员定义的必要条件。

如果没有研发强度的要求,那我一个月里面从事几天的研发活动才能算科技人员?一个月中有一个礼拜从事研发算不算科技人员?那一个月中有一天算不算?一个月中有一个小时呢?如果没有研发强度的要求,科技人员的人数比例要求实际上就变成了伪命题了,因为我只要这一个月里面安排某些人参与一会儿研发活动,不管干多长时间,就能算科技人员了。

笔者对科技人员的定义专门写过一篇文章,可以参考: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人员的定义。

六、科技人员比例计算错误

在高新申报和享受中,其中一个条件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这个科技人员10%的比例要求,笔者认为不是所有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而是三类科技人员中“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这一类科技人员的比例就要不低于10%

七、研发工时统计异常

高新、加计扣除中,笔者认为研发工时的统计是证明研发活动存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但很多企业对于工时的统计完全流于形式,在享受不菲的政策待遇时甚至都不愿意让科技(研发)人员每天花一分钟按实填报一下研发工时,导致研发工时表存在明显的违背常识、逻辑不通的情况,例如:

1、每个科技(研发)人员,都是100%的工时做研发。这个实际上在现实中是比较难做到的,一般规模的企业,对于人力资源的配置都是非常紧凑的,一个人身兼多职的可能性较大,全部研发人员都100%做研发,引起质疑的可能性较大;

2、一个科技(研发)人员只负责一个研发项目,所有的研发工时都在一个研发项目。这个看起来很正常,实际上很不正常,因为一般一个研发项目,会分成不同的研发阶段、不同的工艺流程,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专长和擅长的领域,对于一个研发人员很难胜任研发全流程中所有工作,更多的可能是在不同阶段、不同流程中有不同的人相互分工、协作,那一般不会一个人从头到尾只参加一个研发项目,这也不符合一般企业对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常识;

3、很多企业常见的一个问题就是,所有研发项目的周期都是11日开始,1231日结束,这种整齐划一的项目周期,一看大概率就是项目计划书是事后人为编写出来的。假设我们把研发项目简单分为三个阶段,即研发的初始阶段、研发的实质阶段、试样阶段,那这种项目周期下,会存在一个逻辑漏洞,比如某些人员主要负责试样阶段,因为每个研发项目都是处于同一个阶段,那这些人在前面两个阶段的时候,是没有活干的,可以整天休息,而到了试样阶段,所有项目都是在试样阶段,那这些人在这个阶段又非常忙,可能不睡觉都来不及干了。这个显然不符合常理;

 

4、同一个科技(研发)人员,参与不同的研发项目,每个研发项目的工时都是平均分配的,例如一个研发人员负责三个研发项目,那每个研发项目占用的工时都是三分之一。这个显然也有很大可能是脱离实际的。因为如上所述,不同的研发项目、不同的研发阶段、不同的研发专长,都会导致研发工时有不同的规律。比如某个研发人员,是主要负责研发前期设计阶段,那处于研发设计阶段的项目,这个人在这个研发项目这个阶段的研发工时就会比较多,而其他项目如果不在这个阶段,他在其他项目上的研发工时可能就比较少。

5、公司的高管作为(科技)研发人员,100%的工时都是研发工时。这种情况实务中也不少见,很多企业认为公司高管本身就是做研发出身的,作为(科技)研发人员理所当然。但这里面一定更要注意,高管一般涉及的事务较多,一般不太可能全部精力专职于研发活动,一般都会涉及管理、销售等非研发事务,而这些事务应都应从研发工时中予以剔除,从而需要分摊研发费用。我见过很多企业,总经理是研发出身,公司把他的人工费全额计入了研发费,我说你一个总经理,只用管研发,不用管市场?不用管财务?这些都不管,只管研发,这个企业还能存活吗?

6、研发统计工时和其他信息存在矛盾。例如研发工时和考勤表、出差记录、人员入离职时间、研发成果取得时间、研发服务收入等信息不符,明明这个人今天请假了,但研发工时还有;明明报销单上显示这人今天出差去参加非研发事务了,但研发工时还有;明明这个人还没入职,研发工时就已经有了;明明这个人已经离职,研发工时还在;明明这个项目对应的核心研发成果已经取得了,后续研发工时还大量、长时间发生;明明公司取得了研发服务收入,但未见从研发工时统计中将从事该服务工作的工时剔除出来。

八、183天工作天数统计存在争议

在高新申报和享受中,我们知道科技人员需要满足工作天数达到183天的。但这个183天到底算是累计工作天数,还是看一个年度内的工作天数呢?比如一个科技人员是上年71日以后入职的,在当年630日之前离职的,从累计工作天数来算,两年合计工作天数是满足183天要求的,那两年的人工费都可以计入研发费;但如果单从每一个年度的工作天数来看,这个人在两个单独年度都不满足183天的要求,那这个人就不是一个科技人员,所有人工费都不能计入研发费。目前政策并未明确,谨慎处理可以按照单独一个年度来计算工作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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