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4.计提工资并于当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税前扣除,但并未实际发放
你单位于2019年计提了应付职工薪酬600000元,账面显示发放550000元,凭证后附件为工资表。经核查,企业无法提供发放工资的银行支出证据以及与相关员工的雇佣协议、社保缴费记录,无法证明该笔支出的真实性,应调增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00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5.福利费列支不符合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
你单位2019年账面显示福利费为14414.57元,因你单位2019年工资并未实际发放,所以其列支的福利费不予税前扣除,其中,2019年4月记13号列支的医疗费8414.57元在朱**的个人支出中另行调整,此处需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6.非生产经营的个人支出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部分报销属于股东朱**的个人消费,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企业将这部分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不符合税法规定。具体为2019年4月记13号列支管理费用8414.57元,为北京儿童医院的发票以及非公司员工的检查费用,该支出不能在税前列支,应调增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414.57元。
上述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7.借款利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借款本金33000000元应在2019年12月收取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9年12月20日借款利息收入13767780.82元(含税,详见增值税1.占用资金的利息收入未缴纳增值税),应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366777.50元。
你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截至2022年4月18日仍无法提供进一步相关资料以备查,如后续相关利息损失确实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建议自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上述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经查,2019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025.08元,补缴教育费附加6015.05元,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010.03元,应计入税金及附加,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0050.16元。
上述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9.补缴的印花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019年应补缴印花税30860.9元,应计入税金及附加,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0860.9元。
上述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综上,调增你单位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000000元,追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6250000元;调增你单位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61345213.01元,追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65336303.25元;调增你单位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1290000元,你单位2020年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7279419.32元,应调增你单位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1290000-27279419.32=4010580.68元,追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1002645.17元。
(五)个人所得税
1.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部分报销费用属于股东朱**的个人消费,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具体为2019年4月记13号列支管理费用8414.57元,为北京儿童医院的发票以及非公司员工的检查费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责成你单位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8414.57×20%=1682.91元。
上述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集体审理,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19年12月“贷款服务”增值税401003.3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0025.08元,教育费附加6015.05元,地方教育附加4010.03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19年印花税30860.9元。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责成你单位代扣代缴2019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1682.91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6250000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65336303.25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1002645.17元,合计72588948.42元。其中,你单位通过虚开发票多列支出的方式,少缴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合计25000000×25%=6250000元;通过虚开发票多列支出和列支无真实性营业外支出的方式,少缴201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合计(81350000+6144932)×25%=21873733元;通过虚开发票多列支出的方式,少缴202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合计(31290000-27279419.32)×25%=1002645.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确认2018年度偷税并应予追缴企业所得税为6250000元,确认2019年度偷税并应予以追缴企业所得税为21873733-1775000=20098733元,确认2020年度偷税并应予以追缴企业所得税1002645.17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对向你单位追缴的上述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因你单位对本案行政处罚事项申请听证,我局依法于2022年5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会后经审议决定,虽然你单位虚开发票偷逃企业所得税行为、列支无真实性营业外支出用以偷逃企业所得税行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应予行政处罚,但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中“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与本案属于同一违法事实)已被司法机关查处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你单位上述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暂不作出行政处罚,待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并一并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扬中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