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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
发布时间:2022-11-09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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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补缴税款的本金?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效后,这个问题就一直困扰着征纳双方。因为设立税收滞纳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对此并无规定。

或许我们能从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下发某发展集团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获得启发,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0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送达天津xx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津税一稽处〔2022390

天津xx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000xx5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390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不罚〔20225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417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390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不罚〔2022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390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不罚〔20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1011

 

02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2390

天津xx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19611日至2022926日对你(单位)(地址:开发区xx大厦)200911日至20191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09年度取得销售房产收入未申报纳税,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逃避缴纳税款。偷税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十三)项三目对“营改增”试点前发生业务的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销售不动产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各月营业税=各月收入×5%)。补缴你单位20092月营业税10636672.16元(212733443.1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补缴你单位2009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744567.05元(212733443.10*5%*7%)。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补缴你单位20092月教育费附加合计319100.16元(212733443.10*5%*3%)。

 

根据《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补缴你单位20092月防洪工程维护费合计106366.72元(212733443.10*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二目、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各月印花税=各月收入×0.05%),补缴你单位20091月印花税合计108999.2元(217998491.15*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补缴你单位土地增值税2127334.43元(212733443.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41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核定追缴你单位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共计7977504.12元(212733443.10*15%*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的规定对上述税费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不应超过对应的当期税费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八日

03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税一稽不罚〔20225

 

天津xx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经我局(所)纳税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取得经营收入未申报纳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征管机关相关年度征管资料、检查部门检查落实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八日

 

晶晶亮读后感

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这个问题已被问了10年之久,但既然能成为一个经久不衰的热门话题,说明它确实是一个常见的、但又争议很大的问题。每一个与此相关的实务案例或司法判决,都会进一步佐证强化其中一方观点,只是始终无定论。

 

我原来一直持“滞纳金持可以超过的本金”的观点。因为征管法中的滞纳金和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究其实质确实是有明显不同,所以不应该依照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条款,来约束征管法中的滞纳金加收。

 

不过我近期在深入学习“说理式”执法后,观念有所转变。说理式执法要求把案件查办中的事理、法理、情理都说清楚。

 

对于滞纳金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如果适用更重的征管法条款,理由是什么?如何向纳税人说清楚,此滞纳金和彼滞纳金的区别,且这两者区别仅是学术讨论中的区别,目前并没有明文规定这是两种不同的滞纳金。

 

对于这个尚无定论的争议,应该依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适用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不超过本金原则。

 

也许,天津稽查局也是基于类似的考虑,所以适用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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