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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公司计提工资未发先扣除被查!要求纳税调增,补缴+滞纳金1000多万!
发布时间:2022-11-21  来源:吉林省税务局、施工企业会计、建筑财税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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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工资能这么任性吗?

 

补税+带纳金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一税稽处〔202219

吉林省***劳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5T16XF

 

我局(所)于2019925日至20221028日对你(单位)(地址:吉林省长春***号)201681日至20205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共计提工资79849633.65元,实发工资4049857.93元,201811日至2018531日期间,补发2017年未付工资46,597,467.07元,截止到2018531日,2017年计提工资还有29,202,308.65元尚未发放,应调增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补企业所得税,相应调整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你单位2018年取得29份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补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已结转成本,应调增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违法行为认定

 

1.你单位2019年、2020年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017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由于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准及疏忽大意、计算错误造成的,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你单位2017年至2019年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主观故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少缴税款的行为。

 

2.你单位为正常经营企业,从委托协查方提供的资料及检查组目前所能掌握的证据,现暂无证据表明你单位已取得的协查函要求协查的上述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待有进一步证据再另行查处。

 

(二)应补税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196月份应补缴增值税83169.51元;7月份应补缴增值税1768.23元;11月份应补缴增值税338,672.81元;总计2019年应补增值税423,610.55元。20201月份应补缴增值税40,783.42元。

 

合计补缴增值税464,393.97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附件2之规定,你单位20196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821.87,20197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3.78元,201911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707.10元,20201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54.84元。

 

合计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507.59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附件2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196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495.09,20197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3.05元,201911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160.18,20201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23.5元。

 

合计补缴教育费附加13,931.82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附件第二条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196月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663.39,20197月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35.36元,201911月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6,773.46,20201月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815.67元。

 

合计补缴地方教育附加9,287.88元。

 

5.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7287707.54元。

 

6.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362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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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计提的工资于次年发放

 

汇算清缴能扣除吗?

 

问:当年度计提的工资于次年发放,汇算清缴能扣除吗?

 

答: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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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发票处理需要怎样处理?

一、跨年发票是什么?  

 

以下两种情况的发票属于跨年发票:  

 

1、经济业务发生在2020年,款项支付也在2020年度,但是发票是2021年才开出来的。

 

2、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账,报销和做账时间都是在次年的发票;

 

二、第一种跨年发票的处理

 

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它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业务已经发生,属于当期应该负担的费用,就应该计入当期,和发票是否到达,发票能否取得并无必要联系,发票在会计核算上仅仅是原始凭证的一种而已。

 

所以,对于上述第一种跨期发票的情形,因为属于当期发生的支出,哪怕没有发票,也应该直接做会计分录,记入当期费用。

 

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以上34号文,对于此类跨年发票会计人应在上一年度结束前做好准备,在已知2021年会收到2020年度费用发票的情况下,财务部应提前通知各个部门尽量在年度结束前找财务报销!

 

如果出现实在无法按时报销,例如出差人员12月底出差到1月才归的情况,会计应让各部门提供本部门人员发票时间为2020年预计于2021年才可报销的费用金额预估数。

 

在第二年汇算清缴之前,如果取得了发票(不管这个发票是2020年开具的还是2021年开具的),直接把发票附在2020年这张凭证后面即可。汇算清缴时候允许扣除,不用做纳税调整。

 

如果,次年汇算清缴之前没取得发票呢?这种情况,需要先做纳税调增处理,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暂不认可这笔费用在税前支出,需要先把这笔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交税。

 

当然这并不代表这笔费用永远不能扣除了,如果之后取得发票,还是可以追补扣除的。所谓追补扣除,也就是到费用所属期去调整纳税申报表把这笔费用扣在当期,当然,追补扣除是有五年期限的。

 

三、第二种跨年发票的处理

 

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账,第二年经办人员才拿过来报账,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理论很简单,还是权责发生制。还是应该入到上年,但是上年都结账了,怎么入账呢?这就用上了“以前年度损益”这个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不用)。通过这个科目核算分录虽然是做到2021年的,但是不影响2021年的利润,因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不计入利润表的,直接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里面去了。

 

那么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呢?自然也是在2020年的汇算中处理,已经汇算了那就调整申报表,把这个费用加到所属期去扣除,没有申报那直接就把这部分费用算进去税前扣除。所以不建议大家在1月、2月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很可能会返工。

 

【例】2020年的一张费用发票比如2000元的咨询费,去年忘记报销,去年也未计提,2021年想报销,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

 

    贷:库存现金 2000

 

计算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

 

实践中,如果跨期金额比较大,就应该按上述规范操作处理。如果金额不大,很多企业觉得麻烦,就直接记入当期费用了。

 

如果直接记入当期费用,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这个问题,要求进行纳税调增补税时,企业可以考虑再进行调整,也可以直接认了。

 

当然作为一个正规公司,内控还是要做到位,首先应该年底结账之前通知及时报销入账,其次一个缓冲期最多定在次年1月,一个月时间处理一下这种跨期发票,我觉得都是合理的。如果全年各个月都有上年发票,那就有点过分了,扪心自问一下,是不是财务工作不到位?

 

四、总结

 

与其苦于如何处理跨年发票,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从源头治理,避免或者减少产生跨年发票,财务对内讲究的是按程序办事,对外也要立规矩!要做到:

 

1、要求员工及时报销不得拖延;

 

2、要求公司合作商及时开票,定期清查发票未到位企业并做好催收工作;

 

3、账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发生费用就入账,汇算清缴做好纳税调整,保证账面不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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