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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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三年前取得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被税务机关查到为虚开发票,但税务机关现在认为我们的业务是真实的,我们是善意取得这虚开的发票,要求我们作进项转出并加收滞纳金,不进行罚款。墨子老师,这样对吗?
发布时间:2022-11-28  作者: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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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税函【20071240号总局的批复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所以,对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补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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