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经过德居正财税咨询团队内部研讨并与圈内个人所得税专家慕容晓老师沟通交流后答复如下:根据财税2019年99号公告规定,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A个人选择将1000万元捐赠在综合所得中扣除,除工资薪金可以在预缴时扣除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2、如果A个人选择将1000万元捐赠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按照财税2019年9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必须是当月的分类所得且公益性捐赠支出也发生在当月。A个人有分类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在2022年10月,捐赠发生在11月,分类所得和捐赠不在同一月份,无法追溯至10月份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如果A继续选择1000万元捐赠在分类所得中扣除,可在11月份继续减持部分股票或者将捐赠发生时间延后至二次减持时扣除,使之能够符合分类所得当月扣除的规定。
3、如果A个人选择将1000万元捐赠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