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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题——进阶篇(十六):进项留抵退税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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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留抵退税,顾名思义就是把纳税人未抵扣完毕的进项税额,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在当期部分或者全部退还,无需等待将来抵扣销项税额的操作。虽然进项留抵退税并未真正减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但是,却能为纳税人改善现金流,降低资金成本。

由于进项留抵退税会增加国家的当期财政压力,而且有可能会有不法分子滥用政策,骗取留抵退税,所以国家对进项留抵退税的改革范围是逐步扩大的。

进项留抵退税的政策经历了如下的变化:

一、对部分行业的支持阶段

1.2011111日起,国家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政策依据:财税〔2011107

2.201511日起,目前延长至20231231日,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税〔201614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

3.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电网企业,其中的A级和B级纳税人,退还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的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税〔201870

上述政策,是早期国家为了支持某些鼓励发展的行业,而对特定行业乃至特定的企业进行有限范围的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既是国家产业政策在税收领域的体现,也是为留抵退税的管理积累了一定的试验经验。

二、增值税深化改革全面推进部分退还或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阶段

201941日起,我国增值税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其中,对先进制造业的纳税人增量留抵税额进行“全额”退还,对其他纳税人增量留抵税额进行“部分”退还。

1.20194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部分”增量留抵税额。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自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

2.20196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申请退还“全额”增量留抵税额。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⑤自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3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

3.20214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申请退还“全额”增量留抵税额。

条件、计算方式同上述第2点部分先进制造业一致,不再赘述。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

这个时期,即从20194月至20222月税款所属期,将留抵税额的退税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政策的重大深化改革,但出于对国家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的考虑,此期间只是针对增量留抵税额(即与2019331日的其末留抵税额相比较的留抵税额增量)实施退税,其中仅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发展的先进制造业进行增量留抵税额的按月“全部”退还;而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则仅针对“部分”增量实施退还,而且两次退税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扩大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阶段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一系列扩大留抵退税实施力度的政策陆续推出。

1.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不限于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上述两项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②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

①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3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②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是指:

①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②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了加大加快留抵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的支持,国家后续发布系列文件提前加快退税进度,让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退尽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

3.20227月纳税申报期起,将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企业应满足的条件与上述两项政策相同,不再赘述。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企业划型标准与上述两项政策相同,不再赘述。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

从扩大实施力度阶段起,国家对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前所未有的广度,对符合条件和合规经营的企业支持力度确实非常大。但是,为了防范及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国家政策骗取留抵退税,谋取非法税收利益,各级税务机关同时加大了对留抵退税企业的事后监管,对留抵退税金额较大以及税收风险系统触发异常预警的企业,实施退税后的评估或检查,发现、查处并公布了一系列通过隐瞒销售收入少计提销项税额、购买虚开发票增加进项税额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案件,有效打击不法分子的税收违法行为。

如果税友们咨询老戴,这个留抵退税政策是否享受。老戴只能说,国家的政策都是好政策,是支持合规经营纳税人行稳致远的。只要税友们的企业是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没有采取任何税收违法手段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没有虚假纳税申报,没有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有何不能享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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