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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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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可分期、延期缴纳的情况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1-05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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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按期缴税已经成为了新时代纳税人的普遍共识,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分期、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这些政策您了解吗?

 

一、分期缴纳

 

(一)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在发生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纳税

 

20161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分期纳税

 

20161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二、延期纳税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延期纳税

 

19997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二)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691日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三)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延期纳税

201691日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四)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0169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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