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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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账面上有利润和大额不动产,如何计算股转的个税?
发布时间:2023-02-07  来源:智慧源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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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自然人股东A将持有甲公司的50%股权按照投资成本价转让给B,价格明显偏低,不具有正当理由,存在被税务局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来核定股权转让价格从而征收个税的风险。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计算

 

核定的转让价格=净资产*50%=100+400+评估增值的400*50%=450万元

 

注意:评估增值的金额应并入净资产来核定股权转让卖价。

 

股权投资成本=100*50%=50万元

 

股权转让个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450-50*20%=80万元

 

注意:上述计算方式中未考虑股权转让中的印花税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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