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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题——风险管理篇(五):收入类风险④
发布时间:2023-02-07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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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老戴接着和大家介绍收入类风险的第四个细分项目——发生租赁行为少计收入风险。

具体的风险点有如下几项:

一、少计设备租赁收入风险

企业将自有设备对外出租,取得的租赁收入计入或者冲减往来款,可能存在隐瞒设备租赁收入少缴增值税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自查“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明细账,结合固定资产管理卡片,查看是否存在收取租金款项计入往来款、是否存在账载固定资产但不在本企业的设备,从而确认是否存在少计租赁收入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二、隐瞒租金收入或以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抵租金而未缴纳增值税风险

企业可能存在出租房屋不签订租赁合同隐瞒租金收入,或者以物抵租、以劳务及其他形式抵租等少计租金收入,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自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台账,核查各项资产用途。核实是否存在不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自查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类登记台账,确定存货的来源,核实是否存在以物抵租实物不入会计账,只登记台账的行为。自查与租户之间的对账单,核实是否存在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租的情况。结合“应交税费”、“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分析是否存在隐瞒租金收入,或以物抵租少计租金收入,或未确认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支付的租金收入的情况。

三、未按规定确认租金收入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计算缴纳相关税费,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期或者收到预收租金的日期确定的。企业发生资产租赁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可能存在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自查相关资产租赁合同、租金支付等凭证,结合“银行存款”明细账、银行对账单等,核实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以及实际收到租金的时间,确定是否存在已经收到或者预收租金,而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而未按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或者预收租金日期确认租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四、对外转租资产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风险

企业将承租但未投入使用的部分房产、设备等对外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可能存在不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自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查阅租入资产管理台账,核实各项租入资产的用途及会计处理,自查“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等出纳账,确定是否存在将未投入使用的租入资产对外转租取得租金收入,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者错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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