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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增值税预缴处理
发布时间:2023-02-21  来源:智慧源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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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地点

 

1、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在收到预收款或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跨地市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按照现行规定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在收到预收款或者发生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纳税人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然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时间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通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四、违法处罚措施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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