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汇算清缴调增了暂估105万,23年冲回暂估30万”——这句话说的不是很清楚。
如果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后的23年6月1日-12月31日之间收到了暂估金额的发票等税前扣除的,按照税法规定是可以在5年内进行追补扣除,只需要在实际收到发票时,写出情况说明,申请更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追补扣除。
如果是会计核算认为当初暂估金额是错误的,只是会计核算冲减了当初的暂估成本费用金额,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影响冲减当年的会计利润,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也就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冲减了多暂估的成本费用金额,正确的会计处理是直接冲减了当期(23年)的成本费用,会导致会计核算的会计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对于剩余的暂估金额85万元,因为对会计利润没有影响,即使是不得税前扣除,也不需要做纳税调整。总之,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冲减30万元暂估成本费用金额的,是需要做纳税调减,而不是纳税调增(错误的会计核算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