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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变合伙”,被追缴超十亿税款
发布时间:2023-03-24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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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董秘朱志峰在会上表示,公司确实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但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公司重要员工的利益,所以下一步处理会更慎重。

 

此言一出,现场投资者瞬间炸开锅。“上述信息是否需公告?为何未见到公告?”“会不会存在法律风险?同花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相关高管是否存在减持股票或内幕交易行为?”

 

朱志峰回应称,“从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来说,我们认为这是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我们充分意识到有相应的风险,非常希望能够公开透明去处理这个问题,但由于某些条件限制,可能我们需要在有比较明确方案的时候进行披露。我们正在和相关部门沟通中,公司会严格按照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有无减持股票的疑问,同花顺管理层予以否认。

 

“公司目前正在协助凯士奥向有关部门积极汇报,希望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渡过难关。”朱志峰表示。

 

凯士奥即同花顺被追缴税款的员工持股平台,全称为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目前持有同花顺9.47%股权,其前身为“上海凯士奥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天眼查显示,凯士奥于20078月在上海宝山区成立,成立时间早于同花顺上市,公司出资额和实缴资本均为300万人民币。现今凯士奥共7位合伙人,分别是叶琼玖、王进、易晓梅、朱志峰、吴强、邹鲁和杜烈康,其中易晓梅是同花顺实控人易峥的姐姐,另外6人均为同花顺的高管及核心员工。

 

20203月,凯士奥迁往北京,次月从有限责任公司转为有限合伙企业,7月又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迁回上海。正是这次“公司转合伙”,导致了此次追缴风波。

 

财联社记者从同花顺获悉,20221121日和125日,凯士奥收到有关税务部门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税务部门认为凯士奥的组织形式变更属于企业由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为此需要一次性征收所有股票(包括所有转换日尚未减持的股票,包括限售股)视同出售清算相关的税款。

 

前述税务部门的追缴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稅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该文规定,当企业由法人转变为合伙企业这样的非法人组织时,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需进行所得税处理,并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

 

据悉,税务部门在约谈中明确,凯士奥“涉嫌在转换组织形式的过程中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款”,要求凯士奥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财税59号文相关规定自行补正申报并补缴所得税,计税基础为转换日资产的公允价值,即2020430日当天同花顺的收盘价计算公允价值。

 

公开数据显示,2020430日,同花顺收盘价为119.34/股,以凯士奥当时5314.56万股的持股量计算,其持股市值高达63.42亿元。尽管凯士奥在同花顺上市前以低成本获得股权,但按照现行税法,不考虑税收优惠的话,凯士奥在公司层面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仅此一项税款就超过10亿元。

 

朱志峰说,“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凯士奥在想方设法筹集资金交税。但由于征税金额巨大,在大部分股票尚未解禁并出售的情况下,凯士奥无力承担,面临立即破产的风险。”

 

据朱志峰介绍,上海凯士奥不存在其他生产经营业务,因此只能通过出售股票来筹集税款。如果无法筹集到资金,对凯士奥和上市公司会有影响。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对凯士奥而言,出售股票、借款、融资等方法似乎都不可行。

 

追缴风波之外,“虚拟人”也是这次股东会的热点话题之一。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股东会议上,除了现场交流,大会的主持、董事会述职、公布投票结果等其他环节,几乎都由虚拟人“代劳”。

 

同花顺董事长易峥表示,这次股东大会的“虚拟人”,从语音识别合成到人脸驱动和文本文字,系公司研发,借股东会场景来做探索和实验,虚拟人会成为公司的业务方向之一。

 

针对公司在大语言模型的投入计划,易峥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大(语言)模型让我们非常惊讶,我们过去很多解决不了的问题,它现在都能够解决得非常好,但是一定要看到大模型的差距有多大。在AI领域,我们上市以后一直在做,但很多的产品和项目最后效果达不到我们的目标。不管以前的投入情况怎么样,这个方向我们肯定会大力地持续投入。”

 

年报显示,2022年同花顺投入的研发费用超过10亿元,其中大量资金投向了AI

 

 

 

来源:财联社

 

华税点评

近日,同花顺在其2022年度股东大会上披露,其员工持股平台凯士奥在“公司变合伙”过程中存在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款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重组业务包括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根据不同条件,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公司变合伙”系企业由法人向非法人组织的转变,属于企业组织形式的简单改变,按照通知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可见,在国家层面的规定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不包括公司改制。

 

不过,对于一些地区为在当地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若相关优惠政策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应当允许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同时,纳税人还应审查“公司变合伙”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防范税收风险,必要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此外,应当提醒纳税人的是,经从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部分地方不允许办理有限公司转换为合伙企业的变更。据了解,自2017年起,新疆不再为股权投资类、创业类型有限公司办理转为有限合伙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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