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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无金额,印花税应如何缴纳?
发布时间:2023-03-13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2年12月23日7版 作者: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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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权转移书据中,以继承、赠与、互换、分割等非买卖方式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的合同、协议一般不会载有转让金额。于是,一些当事人产生了一个困惑:书立此类产权转移书据,是否涉及印花税?

 

将名下商铺赠与亲属

 

王先生决定将其名下商铺赠与其外甥刘先生和外甥女刘女士,并于20221011日与其签订了无偿赠与合同,于20221216日在房屋所在地的相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所赠商铺的物权变更登记。刘先生和刘女士领取了受赠商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其中,刘先生占40%份额,刘女士占60%份额。

 

因系无偿赠送,所书立的赠与合同中并无赠送商铺的价值,属于典型的以赠与方式转让房屋所有权且未列明金额的产权转移书据。同时,基于无偿赠与房屋合同的特殊性,没有实际结算金额更不可能有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亦不会存在实际结算日期。于是,王先生向笔者咨询:自己和外甥、外甥女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当事人有纳税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及其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书立“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当事人”),系印花税的纳税人。

同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其中,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情形。

由此可见,以继承、赠与、互换、分割等非买卖方式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的转让书据,均属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所列应税凭证。在中国境内书立此类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在20221011日签订无偿赠与商铺的赠与合同时,该份产权转移书据的书立人王先生和刘先生、刘女士,均于当日产生了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计税依据按市价确认

印花税法规定,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因没有实际结算金额等原因以致计税依据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此外,若同一产权转移书据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应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本案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据此,可以将所赠商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时间,视为该份产权转移书据所涉赠与房屋的实际结算日期。至于结算金额,可按照书立该份产权转移书据时所涉赠与商铺的市场价格确定。经查询,与所涉赠与商铺类似的房屋同期市场价格为400万元。据此,本案例中,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400万元。

应纳税额按份额计算

根据印花税法第四条及其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因此,如果纳税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那么,在规定期限内,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征50%的优惠政策。

据此,本案例中,王先生、刘先生、刘女士书立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的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同时享受减征50%的优惠:

1)王先生应缴印花税:

 

4000000×0.5‰×50=1000(元)

 

2)刘先生应缴印花税:

 

4000000×0.5‰×50%×40=400(元)

 

3)刘女士应缴印花税:

 

4000000×0.5‰×50%×60=600(元)

对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须办理两次申报

根据规定,当事人书立的以继承、赠与、互换、分割方式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的未列明金额的产权转移书据(合同、协议),待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书立此类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当事人,至少要进行两次纳税申报。鉴于该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由此,纳税人王先生和刘先生、刘女士应于签订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20221011日起的15日内,即1025日之前(含当日,下同),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情况,通过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向所涉商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当期应缴印花税为0元。在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20221216日起的15日内,即1230日之前,按照该份赠与房屋产权转移书据的实际结算金额,依照适用税率及相关减税优惠政策,分别申报并缴纳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首违不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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