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企业所得税
1qc78oqzjjb8h
突发:小微企业统一按5%征收企业所得税,2.5%已成历史
发布时间:2023-03-28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编者按:2023327日,官方明确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33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11日至20241231日。

 

另,《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11日至20241231日。

 

因此,202311日至202412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负相当于5%25%×20%=5%

 

换言之,202311日至20241231日,小型微利企业统一按5%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