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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公司制基金,公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一般是(以)什么形式赎回?
发布时间:2023-03-13  来源:雁言税语 作者:郭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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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微群一位朋友的提问:公司制基金,公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一般是(以)什么形式赎回。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解决公司制基金的投资人能不能任意赎回份额;如果不能,接下来才是理由。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份额赎回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申购、赎回主要针对运作方式为公开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相较于开放式基金,就有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监管规则对公司制基金份额赎回的规定

 

20191223日,中基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第一条“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当中“(十一)【封闭运作】”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备案须知》提到的“封闭运作”指的是,基金投资人在运作期间不得任意抽离投资资本金。不过,该条后半句的“但书”条款比较厉害,提出了“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等除外的四类情形。2023224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202351日开始执行)重申并补充不属于违背基金封闭运作的几类情形。依据该办法第35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赎回或者退出:

1)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

2)进行基金份额转让;

3)投资者减少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

4)对有违约或者法定情形的投资者除名、替换或者退出;

5)退出投资项目减资;

6)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股权基金开放认购、申购或者认缴,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相关要求。

 

《备案须知》以及即将施行的《登记备案办法》列明基金运作的这几类例外情况,或多或少给管理人规避基金封闭运作空间提供了可能。考虑到股权基金有封闭运作的要求,而赎回份额是契约型基金的专业术语。因此,提问人角度很大程度指基金投资人减资或者向他人转让基金份额的情况。

 

公司法对投资人减资、股权转让的规定

公司制基金投资人减资、股权转让应符合相关组织法的规定,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投资人减资、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1.减资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股权转让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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