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见注1),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
2.个人将资金提供给“个人或个人合伙吸存放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国税函〔2000〕516号)
3.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9〕8号)
4.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国税函〔2005〕364号)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国税函〔2001〕84号)注意:不能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