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4条及财税[2016]36号第33条规定,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什么是“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才称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则根据第八条规定,从逾期仍不办理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如果贵公司为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3月年销售额超500万。按上述规定,要等到第一季度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2023年第一季度的申报期为4月17日。也就是从4月18日开始计算15天。也就是到5月2日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都符合规定,如果到5月2日还没有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税务机关会在5日内给你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在被告知后5日内去办理登记也是符合要求的。如果5日后还没有去登记,之后销售的收入才按一般纳税人税率进行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