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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劳务报酬的6大误区
发布时间:2023-04-21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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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当然需要取得劳务报酬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属于小额零星支出的,也可以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误区二、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在代开发票环节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醒: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误区三、我企业支付外部人员刘师傅劳务报酬10300元,请问代扣20%个税的时候是按照含税收入来计算个税吧?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应该按照不含税收入计算代扣的个税。

 

不含税收入=10300/1.03=10000

  

代扣的个税=10000*1-20%*20%=1600

 

提醒: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稅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误区四: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支付方在预扣个人所得税的时候直接乘以20%税率计算。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需要先计算收入额,再按照税率20%预扣个税。

 

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误区五: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的,无需申报个税。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公司作为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应履行扣缴的义务。

 

提醒: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过800元的,由于计算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所以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0并不代表不需要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误区六:支付同一自然人的同一项目的劳务报酬,一个月内多次取得的,每次都可以减去800元或者20%扣除。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申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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