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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专题——实务篇(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规定①
发布时间:2023-05-26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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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优惠篇中,老戴和大家分享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一般规定,就目前有效的政策看,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享受加计100%的扣除;其他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享受加计75%的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力度非常大,国家是为了鼓励企业实施真实的、国家鼓励的方向的研发,才在税收上给予如此大力度的优惠,因此,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监管也是非常严格的。加计扣除的范围、行业、核算要求等都有严格的具体规定。

本期,老戴就和大家分享一下相关的具体规定。

一、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根据产业政策,对上述六个行业设置为不得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从上述的不得适用行业看,建筑业、文化创作等行业,只要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其对应的支出也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从上述的规定我们看到,即使行业属于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但也不是所有的“研发活动支出”都可以享受。国家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性的研发,所以,常规性升级、别人成果的重复应用、售后技术支持、重复简单改变以及社会科学、艺术人文类的研究,均不在加计扣除范围之内。

简单来说,要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至少应该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①自主;

②创新;

③自然科学。

三、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根据税法的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虽然税法规定了七项,但是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第七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的相关明确解释,所以目前实质上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就只有六项。下面,老戴根据目前的最新有效规定,为大家分享一下每项费用的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

①既包括企业雇佣的员工,也包括接受劳务派遣或者临时聘用的劳务人员;

②对于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允许税前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

③对于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要做好必要的记录,区分记录实际从事研发活动的工时,对从事非研发活动的部分不得加计扣除,如果未做分配的,全额不得加计扣除;该项费用尤其针对企业高管从事研发活动的,例如,某科技公司的总经理同时是技术开发人员,由于公司总经理不可能所有工作时间都用于研发而不对公司的其他运营事项实施管理,所以税务机关检查时,对这类型的高管尤其重视,重点关注这类高管的费用是否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式分配到研发活动和其他非研发活动中,如果没有区分,则全额不得加计扣除;

④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人员支出存在一定差异:1)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研发人员必须在企业累计工作满183天,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没有该规定,即在企业累计工作未满183天的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不得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但可以享受加计扣除;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人员要求只能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即只负责研发项目管理但不直接参加研发的人员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但高新技术企业没有该项要求,即只动嘴不动手的研发项目管理人员,其工资薪金支出可以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发费用,但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简单来说,就是用于研发活动的料和费中,折旧、摊销以外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消耗和费用。其中对经营租入的仪器、设备,如果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与人员人工费用一样,需要根据合理的方法在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之间分配租赁费,属于非研发活动的部分不得加计扣除,如果未做分配的,则租赁费用全额不得加计扣除。

同时,对于研发活动可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该部分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得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老戴简单总结一下,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

①仅限于用于研发活动的企业自有仪器、设备的折旧费;该项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折旧费用有重大差别,高新技术企业除了仪器、设备外,还包括在用的用于研发的建筑物的折旧,但加计扣除基数则不包括这类折旧,这属于税务机关监管的重点之一;

②与人工、直接投入一样,如果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要将折旧费用根据合理方法在研发和非研发之间分配,未做分配的,全额不得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③如果仪器、设备符合税收上的加速折旧规定,则按照税收上的折旧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4.无形资产摊销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基本与仪器、设备折旧相同,且该项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无形资产摊销规定基本一致,老戴不再赘述。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其他相关费用主要考虑限额以及限额计算的问题,其他无需赘述。

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期就先到此为止,剩下的一些特殊事项的处理,老戴下期继续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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