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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无租使用房产补税1333万元
发布时间:2023-05-26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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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无租使用房产未缴房产税案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王庆东

 

【基本案情】

202112月,C市经开区A公司建成一处房产,建成后由B公司无租使用。该处房产建成后一直未申报缴纳房产税。C市经开区税务局调查时,A公司和B公司均认为自己无房产税纳税义务。A公司认为,房产虽由其所建,但应开发区招商引资要求由B公司无偿租用,A公司未取得收入,不应由A公司缴纳房产税;B公司认为,其未取得该处房产产权,因此无房产税申报缴纳义务。

【调查与处理】

C市经开区税务局经调查认定:A公司无租使用的房产建筑面积341967平方米(含28项车间、站房和宿舍),房产原值139979万元。

A公司20221-20223月所属期内房产计税依据114568.11万元按1.2%计征,剔除宿舍减半征收41.98万元,查补入库房产税1332.83万元。

【法律分析】

(一)本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产,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本案中自建房产202112月建成,应从20221月起所征收房产税。

(二)本案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的规定,本案中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为A公司。

【典型意义】

(一)税管员在日常巡查中应关注金三系统中没有录入的房产和没办房产证的房产,做到及时发现和跟踪并征税入库,未办房屋产权证不应成为征税的盲区。

(二)对因招商引资形成的建房方与使用方不一致扯皮导致未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问题,应及时做好纳税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东方税语:

 

1、是否将土地并入房产原值征税?

 

2、本案中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为A公司(产权所有人),B公司是无偿使用,按文件规定B公司只具有代缴纳房产税的税收规定,实际不管谁出税款,纳税人是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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