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需要区分滞纳金的性质。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规定中不得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
依照“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凡是税法没有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企业就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比如,企业资金紧张导致社保费迟交,或银行贷款利息拖欠等,产生的社保滞纳金、银行罚息等,都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是可以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