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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专题——税收优惠篇(二):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及资格认定管理
发布时间:2023-05-12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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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项目,其中有一项就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对于该项免税收入,税法对其的规定和管理是相当严格的。

本期,老戴就和大家分享一下“非营利组织免税”项目的一些事项。

一、享受免税的收入范围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即使是非营利组织,其可以享受免税收入待遇的收入范围也不是很宽,主要有接受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符合条件的会费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孳生的存款利息。至于最后一条的兜底规定,是为了以后财政部、税务总局能够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扩大免税收入范围而设定的,没啥实质性指向,当然,截至目前为止,老戴也没有找到财政部、税务总局另外规定了其他的免税收入项目,如果税友们了解的,可以告知老戴分享一下。

这就存在一个实务问题了,因为实务中,非营利组织并非全都是靠接受捐赠取得部分事业资金的,甚至有可能主要是靠提供有偿服务获取所需的事业资金,例如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其主要资金来源除了股东投入外,就是向学生收取的学费等收入,那么这部分学费等收入,如果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文字表述,就不属于免税收入的范围了。

二、享受免税收入的非营利组织应满足的条件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上述规定的八个条件,简单总结如下:

第(一)、(二)项,可以享受免税资格的组织和从事的业务性质;

第(三)~(七)项,实际上就是要求取得的免税收入只能用于指定非营业事业用途,不得向组织的投资人、投入人分配投入组织的财产以及孳息,不得以高工资福利等形式变相向工作人员分配组织的财产;

第(八)项,就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普适原则——分别核算原则。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受理申请部门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受理申请的部门,按照我国行政管理的惯例,即级别对等原则,根据批准或登记设立非营利组织的级别,来确定对应的免税资格申请受理税务机关,省对省、市对市、县对县。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四、取消资格的情形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简单总结一下取消免税资格的情形:

①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有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②税务机关发现有情况(资格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纳税信用等级下降严重);

③有关部门发现有情况(变相转移、隐匿、分配组织财产,从事非法政治活动)。

以上就是老戴和大家分享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及认定管理的相关规定,老戴只和大家分享了政策规定的部分,至于办理程序、手续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属于操作性的问题,大家有兴趣了解的可以查阅政策文件,老戴就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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