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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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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以异地设立、多层嵌套并非无迹可寻 涉税风险远大于收益
发布时间:2023-05-24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叶翩 郭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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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伙企在异地立企并多嵌套组织架构等方式使经营变得像里看花,逃避税收管。建健全个人独、合伙企所得税体系和完善管理模式等措予以应对

 

前不久,某上市公司的一减持公告引起当地税机关工作人的注意。通过层层员发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某合伙企,存在异地立、多嵌套的问题,其2名合伙人与上市公司之共嵌套了分布于3个地市且组织架构复的合伙企,存在逃避税收管的嫌疑。

 

笔者在实务中也发现,个合伙企过类似架构,使其具有义务的合伙人逃避税收管,造成税收流失风险。此类问题应引起重

 

合伙企当前比突出的问题

 

以文章开所述合伙企业为例,自然人某、李某在C立合伙企,并通过层层持股的方式,控制A市某合伙企B市某合伙企,搭建起层层异地立合伙企的架构。

 

A市某合伙企又持有市某上市公司的股份。20214月,A市某合伙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依据《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2008159号)、个人所得税法等定,合伙企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某、李某应对A市某合伙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事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际情况是两人并未申报缴纳

 

员调查发现某和李某在7时间里先后在相隔较远3个省份3家合伙企,而些合伙企并无实质经营业务入伙受的方式实现彼此关、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在20216月完成某上市公司股份减持业务后,某和李某迅速注销这3家合伙企,具有明的逃避税收管和税款缴纳的意

 

笔者分析某、李某的上述操作和现实中出似情况,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相利用“税收洼地”逃避缴纳税款。

 

以上述案例中转让股票例,依据行税法定,主要有三种持股方式:第一种方式,个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当减持个人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免税;第二种方式,个人通有限合伙企的合伙人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当减持个人要按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要按6%的税率缴纳税;第三种方式,个人通持股公司股份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当减持个人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要缴纳所得税,同持股公司要按6%的税率缴纳税。

 

其中,个人直接持股方式税最低。但现实中,一些合伙企利用“税收洼地”和合伙人机制能实现所有与控制分离的便利,往往采用后两种持股方式。

 

其二,“异地+嵌套避税收管。

 

有人通过设立合伙企,利用“税收洼地”享受惠,降低税。一些合伙企业还利用“异地+嵌套的方式,其涉税行罩上一又一,其里看花的复架构和关系,机关来了极大挑。以上述案例例,一方面,末端C市合伙企所在地税机关因缺少与异地税机关的数据传递机制,某、李某分回多少所得只能依赖纳税人自行申以复核;另一方面,由于位于中间层B市某合伙企不承担所得税收,其主管税机关往往不将管理重心放在管企上;而投资标的所在地也即A市的主管税机关,然掌握了有关投所得等税收数据,却因合伙企在外地,无税收管辖权而无法管,很线索直接指向某和李某二人,只有层层,才能实现精准定位。现实中,往往是税机关发现涉税线索后,有关税主体已

 

其三,“先分后税”定演变为“不分不税”。

 

依据《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2008159号)定,合伙企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义务人,合伙企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即分所得合伙人就要税。里的并非指分配,而是指划分,即合伙企业产生利,不是否真分配,均需按照合伙人持股份划分持股人所分得的所得,并义务,申报纳税。而实务中,由于对应监管机制完善,常出合伙人不确分配所得的情形,若再叠加多嵌套的复架构,主管税机关增加了度。如上述案例中,A市某合伙企减持股票生收益,但由于业实际尚未分配,也没有按照定申报纳税,下游合伙企主管税机关也无从知致税款流失。

 

其四,混淆所得后随意将股息并入收入抵减亏损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和合伙企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定〉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定,个人独和合伙企业对外投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利,不并入企收入,而应单独作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利所得。在多嵌套模式下,税机关的主要做法是穿透多架构,个人合伙人从持股平台取得的所得按照股息利所得与经营所得分别计算。而被投公司的股息利通多个合伙企转时,很可能会因各种原因与某一合伙企经营所得亏损进行合并,致最后股息收入抵减了经营亏损,无税可

 

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从上述案例和分析来看,笔者认为,出合伙企是复架构合伙企税款流失风险问题,除了一些税人存在逃避税收的主故意和所“税收洼地”的吸引等因素外,管机制也有待完善。

 

相关管理定尚未跟上管的现实需要。个人独和合伙企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规定,来源于《关于印〈关于个人独和合伙企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定〉的通知》(税〔200091号)。其中,查账征税生产经营所得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确定。两个文件出台时间早,定不够细,在收入确认时点、资产损失扣除等重要事上未作出详细规定,缺少多嵌套合伙企个人所得税规则,有待完善。

 

涉税信息共享存在滞后情况,风险较难快速警。从税收征管改革“以数治税”的要求来看,利用税收大数据实现风险监控和警,将是实现税收管高效精准的重中之重。当前,基数据囿于管辖权限的问题,省以下税机关较难独立发现跨省立的多嵌套合伙企涉税风险。目前在所得来源地与税地不一致情况下,税机关只有取多嵌套合伙企体系中所有企的涉税信息,才能作出准确判断,但由于跨地区涉税信息共享程序,容易出取得信息后,涉案企已“人去楼空”的情况。

 

从五个方面加税收

 

健全个人独、合伙企所得税体系。个人独、合伙企业虽然属于个人所得税管理范畴,但其收入确、成本用扣除、整等所得和申体系基本源于企所得税法规则,其基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早于企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立法时间,亟须结合两法体系重构符合展的新个人独和合伙企所得税体系,明确多嵌套合伙企规则和征管流程。

 

一步探索合伙企管理模式。随着当前明星逃税案件的不断曝光,税已逐步加强对隐匿在文、投背后的合伙企业监管,先后有针对性地推出“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益性投合伙企不得行核定征收等措施,部分合伙企乱象如偷换所得性、任意核定征收行了有效遏制。根据合伙企实际情况和管理特点,笔者建再接再突破有的按属地、划片管一方式,探索施按行模分管理的模式,将有限的征管源用到“刀刃”上。

 

完善相关政策加核定征收管理。202112月,政部、税务总布《关于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定自202211日起,持有股、股票、合伙企业财产益性投的个人独、合伙企,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征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部分地方利用核定征收吸引税源的漏洞。笔者认为还应对核定征收相关政策行全面梳理完善:第一,部分行核定征收适用范围进行限制;第二,核定征收动态调整机制,如当年收入一定数额时应时转为查账征收;第三,适度提高核定税所得率,适当减少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之的税差,压缩不良企的逐利空,尤其是收入偏大的合伙企要开展定期复核,防止随意核定。

 

探索制定《分配传递表》完善申流程。针对不同属地合伙企多地立、层层嵌套的问题,探索制定合伙企《分配传递表》。传递表中除了本层级数据外,还应有外地或者上一层级传递的收益分配相关数据,完整记录在金税三期等税收征管系中,便于税稽核比,使各嵌套企的分配、申环环相扣,从而杜嵌套企不申、乱申的情况,同时为异地管打通察窗口。

 

借助信息技做好风险分析警。要用好大数据,有针对性地采集互网上上市公司和合伙企的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整合涉税信息,建立风险识别模型,通过风险预警指分析、比筛选案源。同,建将采集的信息、理的风险问题行收集整理,取具有行共性的重点信息、典案例,形成可持、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成果,便于税机关和税人识别避相关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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