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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利用免税政策被认定虚开发票!
发布时间:2023-06-20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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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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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合作社为农民群体提供了一个合作、展的平台。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税收政策漏洞,外虚开票的方式乱正常的经济秩序,今天我分享的案例就与之相关。

 

一家民合作社想享受惠政策,却又不想按政策条件去具体施,到来,被虚开票,税几千万,税是如何稽的呢?下面我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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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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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某稽局在202*1012日到202*1117日,A苗木专业合作社(以下“A苗木合作社行了涉税情况检查检查间为201*1113日到202*831日,稽局从物流和金流两个方面行了检查和核发现A苗木合作社的法事

 

一是对货物流的检查

 

1.检查员调查了解后悉,合作社的实际控制人李某,其他股及人均没有参与到合作社的实际经营中。

 

经过检查发现A苗木合作社没有大模种植和生苗木的能力。A苗木合作社外开具的苗木票,号称是合作社的社的苗木,但是经过检查发现,提供的社中,没有一个人是A苗木合作社的股

 

2.A苗木合作社是经营苗木种植售,按照正常情况,应该有采苗木的交易。但是检查员检查簿、凭,也询问了合作社相关人发现A苗木合作社并没有采购树苗的合同、票或者付款凭

 

3.对实际控制人李某询问后得知,A苗木合作社名下没有任何物和资产,但是A苗木合作社从201*610日至201*629日,外虚开了增税普通313份,金30192745.78元。

 

二是对资金流的检查

 

1.根据开具的票,要求A苗木合作社提供金收付款情况,发现部分企根本没有物交易,或者解称是金交易。

 

2.检查员调取了A苗木合作社的行流水信息,通过对这些数据的一步调查分析发现,大部分的款回流到了接受票的相关人员账户中。大部分情况下是,A苗木合作社按照开票金收到款后,扣除0.5%—0.8%的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回原付款方或者中账户,存在金回流的象。

 

3.释为现金交易的,检查员进一步核金来源和流向,最后证实均无真实资金交易。

 

上,稽员认定:

 

1.A苗木合作社利用国家对农业者自苗木免税的惠政策,以民身份申成立多家合作社,向税机关取苗木票。

 

2.A苗木合作社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金回流或者金支付手续费等手段,造了苗木售交易,实际0.4%0.8%的手续费开具部分企事业单位,用于套取金、冲抵成本、抵扣税款等。

 

3.A苗木合作社的行造成了国家税款及其他重大失,上述无真实货物交易,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外开具票的行,属于虚开增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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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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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农产品相关业务,是有很多惠政策的,惠政策,在行税筹划,是可以靠近的,但是一定要符合条件。比如于案例中的民合作社,要享受惠政策,相关的要求是:

 

1.根据《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200881号)定的,民合作社售的是本社成农业产品,才农业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税。

 

2.民合作社要依据《中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立、登、管理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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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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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案例,我可以看到,如果仅仅是用民合作社的“皮”,却没有按照定去行,那么税按照物流、金流等方法调查,很容易就会发现违法行。同虚开票是一种法行,其后果十分重。如果参与虚开票行,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会失去良好的信誉度,影响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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