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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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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为农民群体提供了一个合作、发展的平台。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税收政策漏洞,对外虚开发票的方式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今天我们分享的案例就与之相关。
一家农民合作社想享受优惠政策,却又不想按政策条件去具体实施,到头来,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补税几千万,税务稽查人员是如何稽查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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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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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某稽查局在202*年10月12日到202*年11月17日,对A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A苗木合作社”)进行了涉税情况检查,检查期间为201*年11月13日到202*年8月31日,稽查局从货物流和资金流两个方面进行了检查和核实,发现了A苗木合作社的违法事实:
一是对货物流的检查
1.检查人员调查了解后获悉,合作社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某,其他股东及人员均没有参与到合作社的实际经营中。
经过检查发现,A苗木合作社没有大规模种植和生产苗木的能力。A苗木合作社对外开具的苗木销售发票,号称是合作社的社员自产自销的苗木,但是经过检查却发现,提供的社员名单中,没有一个人是A苗木合作社的股东。
2.A苗木合作社是经营苗木种植销售,按照正常情况,应该有采购苗木的交易。但是检查人员检查了账簿、凭证,也询问了合作社相关人员,发现A苗木合作社并没有采购树苗的合同、发票或者付款凭证。
3.对实际控制人李某询问后得知,A苗木合作社名下没有任何货物和资产,但是A苗木合作社从201*年6月10日至201*年6月29日,总共对外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313份,金额合计30192745.78元。
二是对资金流的检查
1.根据开具的发票,要求A苗木合作社提供资金收付款情况,结果发现部分企业根本没有货物交易,或者解释称是现金交易。
2.检查人员调取了A苗木合作社的银行流水信息,通过对这些数据的进一步调查分析发现,大部分的款项回流到了接受发票的相关人员账户中。大部分情况下是,A苗木合作社按照开票金额收到款项后,扣除0.5%—0.8%的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回原付款方或者中间人账户,存在资金回流的现象。
3.对解释为现金交易的,检查人员进一步核实了资金来源和流向,最后证实均无真实资金交易。
综上,稽查人员认定:
1.A苗木合作社利用国家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苗木免税的优惠政策,以农民身份申请成立多家合作社,向税务机关领取苗木发票。
2.A苗木合作社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资金回流或者现金支付手续费等手段,伪造了苗木销售交易,实际是0.4%到0.8%的手续费开具发票给部分企事业单位,用于套取资金、冲抵成本、抵扣税款等。
3.A苗木合作社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及其他重大损失,上述无真实货物交易,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对外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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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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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农民、农产品相关业务,是有很多优惠政策的,这个优惠政策,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是可以靠近的,但是一定要符合条件。比如对于案例中的农民合作社,要享受优惠政策,相关的要求是: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的,农民合作社销售的是本社成员的农业产品,才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民合作社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登记、管理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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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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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仅仅是用农民合作社的“皮”,却没有按照规定去执行,那么税务人员按照货物流、资金流等方法调查,很容易就会发现违法行为。同时虚开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后果十分严重。如果参与虚开发票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失去良好的信誉度,影响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