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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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什么情况下需要暂估入账?暂估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3-06-07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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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多人把暂估入账的原因,归结为企业没有收到发票。

 

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够全面的。

 

没有收到发票而暂估入账,只是外在形式的体现,也只是暂估入账的典型代表,但不是问题的实质,也不是暂估入账的全部。

 

企业没有收到发票就要暂估入账,至少是因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真实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与成本费用相关的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的,不管是否实际支付,也不管是否实际收到发票,会计核算都应在当期确认。

 

比如,企业当月的工资,很多企业是次月才发放,但是在当月会计核算,依然需要按照员工所在部门,分别将工资等职工薪酬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

 

同样的,企业如果当月在电视台或互联网上做了广告宣传的,虽然没有实际付款或没有收到发票,但是实际已经发生的广告费,都应计入当月的“销售费用-广告费

 

2.真实性原则

企业购进原材料或商品的,当月可能并没有生成领料或对外销售等,对当月的损益可能并没有产生影响,为什么也要暂估入账呢?——这就是真实性原则的体现。因为按照该原则,企业的会计核算与报表,需要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企业已经收到存货等,虽然暂时没有收到发票,但是必须在报表中体现出来。

 

3.配比原则

比如,企业销售产品会产生“三包费用”,而“三包费用”的多少直接跟销售额或销售量,因此在销售业务发生后,企业就会根据历史数据以及预估数等合理确定并预提“三包费用”,等到费用实际发生时再冲减。

 

4.谨慎性原则

新收入执行后,最大的变化,就是对销售收入的确认,需要暂估确认收入、暂估确认退货以及退货成本等,比如有消费积分、现金折扣等约定的合同,确认收入时需要从总额中扣除消费积分、现金折扣的合理暂估价值作为负债,剩余的部分才作为收入。到了年末,对于预估入账的消费积分、现金折扣或退货等,还要重新评估,必要时还要调整暂估金额。

 

当然,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也都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这类“准备”其实都是一种暂估入账。

 

5.暂估入账的税前扣除

前面已经分析了会计核算产生暂估入账的原因,因此,对于暂估入账不能简单地说可以或不可以。

 

1)暂估入账对当年度损益没有产生影响的

 

比如,12月末暂估入账的原材料或商品,没有对当年的会计损益产生影响的,就暂时不涉及到税前扣除,以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是不需要做纳税调整的。

 

2)暂估入账对当年会计损益产生影响的

 

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按照会计核算的暂估数进行税前扣除。

 

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暂估入账,只要在次年531日前收到了发票,就不影响税前扣除。

 

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暂估入账,但是需要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只要在次年531日前收到了外部凭证,就不影响税前扣除。

 

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暂估入账,但是需要实际支付的,比如上年度计提的工资和年终奖等,只要在次年531日前实际支付(发放),就不影响税前扣除。同样,三包费用需要实际发生后才能税前扣除,预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金融结构(保险、银行等)按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他企业计提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都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对于消费积分、现金折扣、退货等暂估确认的金额,不得减少应税收入额,应在汇算清缴时调整并入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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