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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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建设企业:筑牢风控“桥墩”,撑起平稳“路基”
发布时间:2023-06-20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军 罗勋 朱晓 本报记者 田江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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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国唯一没有平原支撑的省份,贵州在交通实现大发展大跨越的历史进程中,桥梁建设行业发展更是突飞猛进。截至2022年底,贵州建成公路桥梁超过2.8万座,世界前100座高桥有近一半在贵州、前10座高桥有4座在贵州。贵州的桥多,桥梁建设企业也多。贵州省税务部门调研发现,一些桥梁建设企业的税务风险,很有普遍性,值得关注。

 

山高谷深,沟壑纵横,特殊的地形造就了贵州美丽的自然风光,也让贵州创造出很多桥梁、隧道的奇迹。逢山开隧、遇水搭桥,如今,在众多桥梁建设企业的共同努力之下,一座座大桥连高山、越峡谷、跨江河,创造了一个个“工程奇迹”。近日,贵州省税务部门在服务和调研桥梁建设企业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桥梁建设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还需要继续从涉税风险高发点管起,进一步“加固”涉税风险防控质量。

 

■ 普票虚受事不小,强化管理有必要

 

桥梁建设要求工程方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资质。因此,行业内普遍存在通过挂靠模式进行工程建设的现象。挂靠模式下,被挂靠企业一般只派出管理团队对工程施工进行质量管理和把控,对挂靠方的材料采购基本不参与,仅凭票据报销,再进行后续财务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挂靠方有意或无意收取虚开发票,被挂靠企业的财务部门将无法对发票所反映业务的真实性、关联性等进行有效监控。

 

贵州省税务部门发现,A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近三年共取得挂靠方提供的异常普通发票共计524份,价税合计4630.72万元,并以此为凭证,将相应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企业无法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其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扣除凭证异常或未取得等情况,且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A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在风险核查期间,主动补缴了税款70.6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副局长刘文兵建议桥梁建设企业,要加强内部的财务管理,以真实、合理、相关的凭证为入账依据。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的支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是制作有效的内部凭证,并针对其具体的购入事项、时间、金额等做好记录,做到购进或销售行为有迹可循、有据可依。同时,建议企业针对被挂靠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完善财务报账以及付款制度,并向挂靠方和企业内部进行宣传辅导,强化监管。

 

■ 离退处理有误区,税会差异需重视

 

对于桥梁建设企业,其工资薪金和劳务费支出一直是涉税风险管理的重点。其中,对于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的涉税处理,一些企业往往会忽视税会差异,认为只要是会计入账的工资薪金,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进行税前扣除。贵州省税务部门就发现,B桥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认为计入管理费用的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也属于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因此未在工资薪金明细表中进行纳税调增,涉及金额累计1236.93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已不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企业发生的支出,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支出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按照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B桥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在申报表中进行纳税调增。在风险核查期间,该公司主动更正申报,补缴税款185.54万元。

 

贵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副局长刘启桂说,对离退休人员工资税务处理不准确的问题,暴露出一些桥梁建设企业在税会差异的处理上,仍存在一定知识盲区。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税收征管已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企业违规违法的涉税申报已无处遁形。刘启桂建议企业,持续加强税法学习,将税会差异中的易错易混点学深读透,特别是对工资薪金等支出,必须严格按照真实、合理、相关的原则进行处理。与此同时,企业应建立合规的内部凭证核算体系,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在纳税申报时要及时进行调整。

 

■ 税种规定不一致,收入确认要及时

 

桥梁建设时间跨度长、投资金额大、会计核算难、管理难度高,再加上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存在差异,因此,一些桥梁建设企业常常在收入确认上把握不准。贵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局长赵磊分析,对于大多数桥梁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采取完工进度法等方法,对收入进行确认;增值税则按照工程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合同时间孰早的原则,确认应税销售额。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申报的收入额差异较大,属于正常现象,企业只要分别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即可。

 

贵州省税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部分桥梁建设企业在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可能仅以会计核算结果为准,忽略了税会差异,出现企业所得税未确认应税收入、增值税也不确认应税销售额的情况。比如,C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项目已经完工,相关工程收入也已经收到,但由于审计,分包方尚未完成竣工决算,该公司认为,自己尚未达到需要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条件,所以未对该项目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因此,C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风险核查期间,对部分完成竣工验收并收取款项的项目,申报缴纳了增值税,主动补缴税款856.22万元。

 

赵磊告诉记者,在路桥建设行业中,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税务机关的风险数据扫描,试图将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规定套用在增值税申报上,人为将增值税全年累计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营业收入调整为相同数据。这种做法严重背离了税法的规定,并不可取。企业应该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处理,牢固树立合法合规意识,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持续提高自身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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